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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处理“红绿灯事件”责任人 追问反思并未结束
2013-05-20 12:25:41   来源:中国青年报   评论:0 点击:

  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供电班长索证不成,将红绿灯拉闸的闹剧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公众的热议和关注。柳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供电班长”索证不成,将红绿灯拉闸的闹剧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公众的热议和关注。柳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郑俊康迅速作出批示。5月18日,柳州市纪委监察局迅速组成调查组,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经柳州市纪委监察局初步调查,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工作人员黄某某因向柳南交警大队王警官索要桂B-35150高空液压车驾驶员黄某证件未成,违反工作纪律,不按程序检修城站路红光桥头表箱的过桥电源线,拉闸断电停掉红光桥南路口红绿灯,造成中午交通高峰时段,红光桥南路口交通瘫痪近半小时。

  5月18日下午,柳州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责成该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对黄某某进行处理。5月18日晚,经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班子会研究决定,责成黄某某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处通报批评,免除黄某某该市城市管理照明处维修队运行班班长职务,停止一切职务行为,接受组织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对分管部门的领导作出停职处理,接受组织进一步调查。

  柳州市党政部门对这一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理,得到了广大网友的肯定。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擅自用手中权力导致交通信号灯断电,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怎么计算?是否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拉闸和下令人的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这一事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黄某某在主观上没有要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他的行为在本质上应该是对公共交通设施的一种破坏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规定: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柳州市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19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17日中午,红光大桥南路口交通信号灯突然熄灭后,交警支队派了6名民警前去疏导,采取补救措施,除短暂堵车外,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由于社会危害性较轻,没有造成交通设施的倾覆和毁坏,也没有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所以黄某某的‘拉闸’行为也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但应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周泽分析说。

  尽管事件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但公众对这一事件的追问和反思并没有结束。

  搜狐网友“刘寿延”评论说:“电老虎”以行业权力挑战交警执法,看似荒唐实则很有现实意味。正是由于全社会公平意识缺乏,某些政府部门不讲诚信的事时有发生,才会导致一幕幕荒诞剧愈演愈烈。

  “别以为只有行政机关有特权,特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柳州市民吴先生说,黄某某也不是什么当官的,一个“班长”而已,说白了,也是个工人,只是有点实际“权力”罢了。这说明社会上甭管啥权力,有点就牛逼的现象其实相当普遍,滥用公权力者耍了威风,但最后都是普通老百姓埋单。

  “绿灯通了,但你心里的红灯是否亮起呢?”网友“墨鱼与玉”感叹道,特权行为也许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一丝便利实惠,更可以在不知不觉中摧毁人们心中的道德防线、纪律防线乃至法律防线,成为助推犯罪的无形力量。向特权思想说“不”,每个人都有责任,每个人都应该坚守原则的阵地,防范特权的侵袭。

  (记者 谢洋 通讯员 董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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