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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环保局是执法还是保护
2016-04-29 10:43:36   来源:中国大气环保网   评论:0 点击:

2016年4月12日,本网以《陕西省靖边县污染惊人 老百姓有苦难言》为题报道了2016年3月27日,位于陕西省靖边县天赐湾乡、小河乡、杨米...
       2016年4月12日,本网以《陕西省靖边县污染惊人 老百姓有苦难言》为题报道了2016年3月27日,位于陕西省靖边县天赐湾乡、小河乡、杨米涧乡等地发生严重污染,本网工作人员将此事反映至环保局。次日,环保局工作人员与本网工作人员一起到达现场进行核查一事。此报道一经发出,引起了多家媒体和众多网友的关注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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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时隔七日,我们并没有接到该县环保局对于此事的任何处理结果,并且该县环保局局长也一直对我们避而不见。

2016年4月18日,本网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重污染井场,查看整改后的情况。在现场我们看到,陕西省靖边县小河乡元梁山靖边县采油厂三大队四小队河10井正在修筑污水池,井架正在进行生产,可是原油污水却不知去向。然而很快我们便发现,在该井不远处有一井架 ,井场内有一土坑,在通过简易支架支撑后覆盖了一层薄土,里面盛满了污水。值得一提的是此井场,早在3月28日时本网工作人就和该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一同到此地进行过现场核查,然而时隔7日之久,此地非但没有进行整改,并且还试图通过挖土坑覆盖薄土来掩埋污染。

无独有偶,类似问题在附近屡见不鲜。在距离300米左右的延长石油集团靖边采油厂三大队河井场内有一地罐,本网工作人员尝试用4米长的木棍向下试探,却无法触到地罐的底部;在陕西省靖边县天赐湾乡李家窑采油厂五大队四小队54--4井我们见到原有的污水土坑上没有做任何的防渗措施,仅仅只是铺有一层民用塑料布,根本无法起到任何的防渗作用。本网工作人员将此事反映到环保局,该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张队长却称:该井场因资金短缺,无法修筑污水池,只能用塑料布铺垫;在陕西省靖边县杨米涧三胜村井我们见到该井场原有的土坑引流槽用黄土覆盖,对于此事,该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给出的解释是:该井现联系不到老板,已经停了生产,准备向县政府报告,取缔该井。

据相关资料显示,石油污染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油气污染大气环境,表现为油气挥发物与其它有害气体被太阳紫外线照射后,发生理化反应污染;或燃烧生成化学烟雾,产生致癌物和温室效应,破坏臭氧层等。二是污染土壤,经石油污染土壤的地方,寸草不生。第三是污染地下水,我们现在生活的环境水资源被污染的情况屡见不鲜,以至于地方性癌症村屡屡皆是。既然污染造成的危害如此严重,为何环保局却迟迟不对这些井场下达处罚决定呢?更有甚者居然为污染者辩解是因为资金短缺问题无法修筑污水池。难道资金短缺,就可以成为肆意污染环境的借口吗?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于监管者,《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根据此项规定,上述各县环保局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供稿人:屈子弘   呼延松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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