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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隆尧:企业污染难关停 职责监管在何方
2016-05-10 13:39:44   来源:中国大气环保网   评论:0 点击:

早在2013年河北省开展了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中...
       早在2013年河北省开展了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中明令禁止涉水企业利用渗坑、渗井直接向地下排放有毒有害污水的恶劣行为。然而今年以来,本网却多次接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马头村村民反映,马头村村南的金码食品有限公司,每天将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入大坑,这种渗坑排污现象已经被明令禁止,但这样的禁令对于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马头村的金码食品有限公司而言却如同一纸空文。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举报,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的金码食品有限公司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挖渗坑排污,长时间得不到治理。为了进一步核实反映人所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2016年5月6日本网工作人员驱车来到金码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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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码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隆尧县牛家桥乡马头村南,紧靠328省道。在当地村民的带领下工作人员来到该厂区的南侧,村民告诉我们这是以前挖的污水坑,后期进行了掩埋,从村民指引的方向看去,我们发现在一片土地上掩盖着一层新土,很明显能看到新土下面被污染的土壤。顺着这片被掩埋的大坑往南走,我们看到一处被挖掘机挖出的大坑,与此同时红色的污水随着一条小沟从厂区内流入坑中,村民说该厂区这样排水已有数日之久,以前举报过很多次但都不了了之。

在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本网工作人员在现场拨打了隆尧县环保局12369举报电话,环保局一工作人员做了记录,并称会反映给监管领导。几分钟后该工作人员用环保局座机电话和本网工作人员联系说该单位已经正在处理此事,当本网工作人员问及该工作人员姓氏的时候,这位工作人员没有回答就挂掉电话。

随后,本网工作人员驱车赶往隆尧县环保局,见到了一位自称负责宣传工作的吕主任。说明来意后,这位吕主任对工作人员说金码食品有限公司早在两天前就开始取样调查。吕主任拨打了监察大队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当日就关停该企业。然而,在工作人员想查看该企业的相关环保手续时,吕主任却称负责手续的人员不在,出示不了企业相关手续。

次日,本网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的污水坑,令我们不解的是该企业仍像往常一样正在生产正常排污,并未像吕主任所说的关停。工作人员立即拨通吕主任办公室的电话询问原由,吕主任却让我们联系监察大队。本网工作人员几经周转终于联系到监察大队杨队长,电话中杨队长告诉工作人员该企业关停手续正在办理,不是说关就能关的,现正他正在回单位的路上,稍后再给回电。截止发稿,本网一直未接到隆尧县环保局的任何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关于渗坑排污问题,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作出过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污水排放是否达标,关系着一家企业的良心,更关系到当地监管部门的一种责任。为什么该企业如此大胆排污却从未被处以责罚这到底是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存在包庇?还是执法人员不作为,其中另有隐情呢?

对于此事,本网将会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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