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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孟村县:众多违法企业齐冒黑烟 监管部门何在?
2016-05-17 15:43:44   来源:赤子杂志网   评论:0 点击:

2015年年底,有媒体曾以《环保部督查组巡视河北雾霾扬尘太大险迷路》为题发布过一篇报道。报道中提到:长期以来,河北小企业集中,历...

2015年年底,有媒体曾以《环保部督查组巡视河北雾霾 扬尘太大险迷路》为题发布过一篇报道。报道中提到:长期以来,河北小企业集中,历史欠账多,环保设施落后,在京津冀联手治霾中,任务颇重的河北仍是不可忽视的“短腿”。“工业围城”“一钢独大”“一煤独大”是华北地区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产业结构布局和能源结构问题已成为华北地区环保瓶颈。

2016年4月21日,据河北省财政厅消息,2013年至2015年,河北省共投入457.3亿元治理大气污染,并在资金分配、监管、评价机制方面不断创新,保障了各项治污工程顺利实施。然而就在政府如此重压之下,仍有企业在顶风作案,并且屡曝不改。

污染企业明目张胆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辛店镇群众举报,称位于辛店镇张官店村附近283省道两侧众多企业生产的浓烟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大气,公然挑战新《环境保护法》的威严。

接到举报之后,本网工作人员驱车赶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辛店镇283省道张官店村附近。在距离张官店村不远处,我们发现,省道两侧的众多生产法兰、管件、三通的企业正在进行生产,并且企业生产所产生的烟尘未经任何环保除尘处理,向大气直排,那场面可谓是“触目惊心”!我们不禁发问,如此众多的污染企业肆意排烟污染大气,孟村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怎能视而不见呢?这些企业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手段,使得孟村县环保局这样的执法机关竟然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在没有任何环保除尘设施的前提下,还可以生产经营的呢?其中是何缘由,不禁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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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有:

凯泉三通(县环保局监察队张队长说:无任何手续!)

合金不锈钢法兰

大海特种管件(企业张总说:正在申报,无任何合法手续!)

森盛三通

河北垄腾管道设备制造(排污许可证已过期)

宏达法兰(县环保局监察队丁队长给出了却是申报发改委的《宏大法兰厂高压法兰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河北广浩集团(丁队长说属于盐山县管辖)

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

河北洲际重工有限公司(焊接管件车间)

东骏高压法兰

另外,283省道旁废弃加油站存放固体废渣。

孟村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形同虚设

看到如此情况,本网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369环境举报热线,可是环保热线竟然无人接听。本网工作人员又连续拨打了多次热线电话,举报热线不是被挂断,就是正在通话中。

在12369环保举报热线拨不通的情况下,本网工作人员驱车赶往孟村县环保局。进入孟村县环保局后,经询问,得知12369举报电话就设在环保局的办公室当中,当时环保局办公室内有四名工作人员,可是12369举报电话旁的办公桌前竟是无人值守。本网工作人员现场拿起手机拨通了12369举报热线,接起以后可以正常通话,不存在线路问题。就为何不接举报电话,县环保局办公室徐主任的回答是:“由于推销电话特别多,所以一看到外地号码就不接了。”推销产品的商家会打执法机关的举报电话吗?这个说法简直是荒唐之极!作为执法机关为了所谓“推销电话”就不去执法,环保局是否有消极怠政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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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县环保局办公室徐主任)

孟村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丁队长就环保局监察工作一事是这样解释的:“由于公车改革,所有车辆贴着封条,没有车不能执法,不能步走着去吧,咱不能‘私车公用’吧!”作为一名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竟然可以如此大言不惭的为自己的监察失职而开脱罪责,环保机构的工作能力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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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丁队长)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环保热线要做到24小时畅通,执法队伍接到举报迅速出动,及时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检验。可是,孟村县环保局12369热线竟无人值守,其中有何缘由?我们不得而知。

监管之痛,造就众多违法嚣张企业

本网工作人员要求查看这些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县环保局监察队丁队长给出的却是申报发改委的《宏大法兰厂高压法兰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众多企业的相关手续并未出示。丁队长说:“你们不懂,《环境评价影响报告书》是上亿资产的企业才有的。我们县里就一家有,其他都是这种‘报告书’。”按丁队长的说法,该县只有一家企业拥有合法手续,其余的所有企业,都属于违法企业。

小铸造属于高污染企业,是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之一,然而就是这样众多产量远远低于5000吨的小型作坊企业,属于国家规定要淘汰的“小铸造”的企业为何能屡屡视法律于不顾,肆无忌惮的排污呢?

当本网工作人员在孟村县环保局了解了这些情况准备离开时,丁队长说那些企业的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叫住本网工作人员拿着一沓子钱说要“意思”一下,被本网工作人员严厉拒绝。之后,丁队长坐进本网工作人员的车里说要请吃饭,本网工作人员将丁队长送到饭店后驱车离开了。

次日清晨,本网工作人员接到环保局一白姓队长电话,说那几家违法企业都采取措施了,走程序了。本网工作人员要求将处理结果发送过来,可迄今为止未收到孟村县环保局的任何处理结果。

没有环评、验收、批复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建设的,那么这些企业在环保局的监管之下是怎样建成的呢?显然环保局是在违法!公然挑衅新《环境保护法》的威严!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可见,孟村县众多企业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没有环评手续是不允许建设的,可是目前众多违法企业依然非法生产。是责令企业停产,恢复地形地貌,还是任由违法企业肆意妄为,此事还需孟村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至于默许包庇企业违法生产,法律中也同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环境监察失职。对照此项规定,环保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环境监察失职呢?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关乎国民生计,企业不能为了贪图眼前之利,就弃大局而不顾,一而再、再而三的明知故犯。环保局本应是守护一方水土的保护伞,应时刻谨记自己肩负的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孟村县环保局允许这类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做法,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是否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还需法院的审理与裁决。

对于此事,本网还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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