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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忻府区中士达包装浓烟直排环保局称没调查
2018-01-04 14:33:09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为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环保部此前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就是...
为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环保部此前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就是在国家大力度治理大气污染的同时山西忻州市忻府区一家企业“心安理得”的放开手脚的排放浓烟。环保局作为一个负有监管职责的环境主管部门,为何在这里大气污染问题却依旧严重,得不到治理?

2017年12月4日我社记者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的合索乡辖区内,一家名为中士达包装有限公司。现场看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浓烟,对大气环境影响严重,据环保志愿者介绍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排放烟尘废气。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不言而喻,当地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生态环境也因此受到影响,周边的居民百姓也是总能闻到一些空气中本不该有的淡淡的刺鼻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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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反馈给忻府区环保局后就没有了音信,后期再次向环保局问及此事,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结果!据查得知,中士达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纸制品包装的企业单位。

这家企业排烟已时日非短,怎会出现了这么多天依然可以这样大量的不断排放烟气粉尘呢?举报群众,也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后续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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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和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中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忻府区的这家名为中士达包装有限公司的企业被指经常如此浓烟直排,为何无人管理,举报环保局后又不去调查,反映群众对于忻府区环保局的行政职能也提出质疑,为何国家出台的环境治理的各项法规,得不到实施,日常巡查为何没有发现问题,还是就是放任自流不管此事,这样的环境监管职能部门是否能为国分忧,为民解难?还是另有隐情呢?

此事我们会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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