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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伤人派出所居然说自伤
2018-04-04 11:19:07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近日接到举报称孝义市公安局中阳楼派出所避重就轻不对行凶者侦查询问,还在案发当时把刑事伤人案件定性为一般经济纠纷案件,并且还把重要的...
近日接到举报称孝义市公安局中阳楼派出所避重就轻不对行凶者侦查询问,还在案发当时把刑事伤人案件定性为一般经济纠纷案件,并且还把重要的行凶物证(水果刀)丢失,施暴者拿被害人李康手机通知被害人家属还致使被害人手机丢失。此案发生后,在检察院两次退侦补充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还有幕后指使之人,多方寻找关系花钱贿赂办案人员,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被刑拘的三名犯罪嫌疑人竟然都被取保候审。

经了解案件情况是,2017年9月1日徐全检与李康签订一份中煤买卖合同,买方徐全检向卖方购买价值253500元的中煤1300吨。由于离柳煤矿储煤场大门修路不能拉煤,合同不能履行,买方要求退款,由于李康已把买方的部分款项给自己洗煤厂员工发了工资不能及时退款。2017 年9 月12 日晚10 点,徐全俭、王建民、等3 个人将李康从孝义市吉庆酒店带到孝义市星际会馆301房间,去见他们的老板。据李康说:在酒店房间中有五六人,对他进行恐吓、殴打,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逼迫他退还他们煤款。他叫人把家里的现金8 万元拿来后,那些人依然不依不饶。其中的一个大个子说: 钱不够,让他当晚一次性凑够钱。一会儿,又来了一个小个子,对一个偏胖的人说:“不能让这小子睡觉,让他联系筹钱,不从就打死我。”后半夜不时的遭到那些人的拳打脚踢,致使全身多处负伤,尤其是对着我的生殖器乱踢。直到我们家属见到我,这些伤依然明显并且不忍直视。

(附伤情照片)

第二天(9月13日)9点,老板李双龙又来了,他指挥其他人带李康出去筹钱,并交代要对李康寸步不离。到了中午,那个老板在电话里警告李康,晚上再筹不下钱,就废了他的胳膊腿。实在是被打怕了,在对方停车要求去买水时李康偷偷买了一把水果刀防身。后被他们发现并抢夺,李康始终抓着刀刃怕割伤自己(手上的伤能证明),确被拿着刀把的武世明捅到腹部,不省人事。当天下午三点,徐全俭用李康的手机告诉李康媳妇李康所在的地方,李康家人才得知他被刀捅的不省人事。李康被120 拉到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孝义市人民医院下了几次病危通知书,紧急之下,李康家人将他转到汾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在重症室抢救了14 天先后花了近四十万元保住了性命。经鉴定,李康有两处重伤二级,并且其余伤痕达到了轻微伤,未来的治疗费用也还是未知数。此案发上后公安机关仅刑拘了三人,主犯及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全部逍遥法外。2017 年10月19日,这些被刑拘的三人竟然都被取保候审。据中阳楼派出所负责人介绍,李康是自伤的。

经济案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谁在背后给他们撑腰可以拘禁伤人催款,他们难道不怕法律的制裁?如此清晰的刑事案件是如何接警的?刑事案件为何不立案?在侦查过程中,本案的物证遗失,公安机关对于受害者的伤情如何形成为何不与调查了解,却对经济纠纷过度关注,这么明显的办案不公更需要上级部门关注。作为执法部门更应该严格执法。然而,被非法拘禁,并且在拘禁中遭到恐吓、殴打,到最后被致重伤,性命堪忧。在没有得到任何道歉、赔偿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还被取保候审。在案情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几乎天天在一起,难道就不怕窜供吗?这样做事实能查的清吗?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很明显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并且有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事情发生至今已半年了,尽管被害人家属通过各种途径上访,但是在踢皮球似的程序化回复中,又有多少官员能真正的去了解事实?去关注老百姓的死活。

李康伤情严重并且两处重伤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明显的执法不当,甚至涉嫌公安办案人员的渎职行为。希望相关部门可以监督执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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