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瞒报,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法治社会的极不尊重。山西省委、省政府再三强调:安全生产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加大对矿山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尤其是矿难瞒报事故更应严肃处理。
近日接到群众举报称,2020年11月23日,山西柳林县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井下运输线上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亡一人。死者高俊明,42岁,系吕梁市方山县人,事故发生后该矿与死者家属协商私了。
工作人员经过了解核实事情真实性后于12月30日将了解结果反馈给柳林县应急管理局,一周过去了仍没得到任何回复,工作人员曾多次与柳林县应急管理局已电话形式询问调查处理结果,直至发稿仍然未得到任何回复。
按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不报、谎报事故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