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共同对《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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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组织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体检,是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在校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指导医疗、疾控等机构加强对学生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做好相关疾病的防治,维护学生身体健康,推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
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健康体检机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二、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中小学校每年组织1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
(二)健康体检场所设置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或学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所,应当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外出健康体检的有关要求。
(三)中小学校、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共同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共同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排查隐患,保证体检安全有序进行。
(四)健康体检机构调试必备体检设施,检查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并定期校准。
(五)健康体检机构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技术规范。
三、健康体检内容
(一)询问既往疾病史。
(二)体检项目。
1.基本项目:
形态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腰围、臀围;
内科检查:心、肺、肝、脾,血压,肺活量;
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耳鼻喉科检查:听力、外耳道与鼓膜、外鼻、嗅觉、扁桃体;
眼科检查:眼外观、远视力、屈光度;
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实验室检查:(1)血常规;(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3)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检测(入学体检已测过的可以不测)。
2.可选择项目:如眼位、色觉、外生殖器、胆红素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项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其他可选择项目,制定本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