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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既严惩行贿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021-11-23 15:20:1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评论:0 点击:

是我没有把握好从业的底线,在利益的驱使下,迷失了方向……近日,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国谈及自己的行贿事实,懊悔不已。  湖北省竹...
“是我没有把握好从业的底线,在利益的驱使下,迷失了方向……”近日,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国谈及自己的行贿事实,懊悔不已。

  湖北省竹溪县纪委监委在办理竹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某受贿一案中,严格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查实了刘某国先后三次行贿的事实,在惩治腐败的同时向行贿行为亮剑,释放出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惩治受贿行贿行为的坚定决心。

  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严肃查处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黄冈市深入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紧盯《意见》明确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重点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等严重危害市场公平,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的不法行为坚决亮剑。在查处麻城市原副市长顾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对获取非法利益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巨额行贿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受贿行贿一起查,绝不意味限制企业发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关于规范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保障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见》,提出15项具体措施,规范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市场主体涉案人员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动机目的、后果影响等因素,对行贿人分类精准作出处置,慎用少用短用留置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查办涉企涉商类案件中,黄石市纪委监委坚持宽严相济,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凡积极配合调查的,采取“三个一般”,即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财产,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同时,严格慎用留置措施,对交待问题配合调查的依法从快解除留置措施。

  坚持惩治腐败与优化营商环境一体推进,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省纪委监委建立了湖北行贿人信息库,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行贿人信息与有关单位共享,增加行贿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行贿者寸步难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健全完善联惩机制,既加强与税务、财政、金融、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及时通报行贿信息,为有关执法机关对相关企业和个人采取惩戒措施提供依据;又建立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机关定期沟通工作机制,在受贿行贿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办、非法所得追缴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切实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制度性成果。(通讯员 童唐 || 责任编辑 王小宁)

(责编:薄晨棣、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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