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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委书记宗国明应严查:中超铝业公司安全事故是否瞒报
2021-05-11 16:35:10   来源:资讯快车   评论:0 点击:

​​新安县委书记宗国明应严查:产业集聚区中超铝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是否涉嫌瞒报?还是造谣? 本网接到来自新安县厥山村一知情人举报,称...

​​新安县委书记宗国明应严查:产业集聚区中超铝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是否涉嫌瞒报?还是造谣?

 

   本网接到来自新安县厥山村一知情人举报,称在新安县去年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涉事企业和当地监管部门刻意瞒报。事故举报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12日,在新安县产业集聚区一个名为中超铝业有限公司一名工人侯伟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头部被挤压,头部受到重创出血严重,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住新安县磁涧镇侯沟村,哥哥还在该村卫生室旁边居住。母亲是后来改嫁到这个村里,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死者的邻居们都知道这个事情,还为侯伟的去世感到惋惜,头都被机器挤扁了,当时死的现状惨不忍睹。

 

  事故发生后,负有事故上报职责的中超铝业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要求逐级上报,而是私下和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金一百多万元,事后也并未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上报事故。该事故至今为止没有上报,涉嫌故意瞒报。

  事后笔者向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核实详情,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郭主任称不知道这事,还邀请笔者到管委会办公室协调此事,被笔者婉拒,笔者又向应急管理局举报后,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说立即派人介入事故调查,如果确实有事故瞒报行为,一定会从严从重处罚。截止发稿前也没有接到当地相关部门的任何回复和反馈。

 

并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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