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2021年5月24日就当地群众反映来到这家名为晋玉焦化集团的企业,现场看到的是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黑色的浓烟直排,飘散在天空上。此事举报到盂县生态环境分局后,时隔多日一位自称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信访的的朱姓负责人表示,经调查该企业排烟是因当日停电导致。但是据当地村民介绍:这几天并没有停电是生态环境局人员说谎,因为该企业排烟是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理由也是环保局惯用的解释方法。那是盂县生态环境分局这位朱姓负责人在说谎吗?我们又多次和那位朱姓负责人联系,多次拨打朱姓负责的人电话都无人接听,和该局举报热线反馈也都无法联系到这位朱姓负责人!但是如果是电力部门停电会下发停电通知,而如果出现故障也会向电力部门报修!为了进一步证实此事,我们拨打了电力部门的电话95598,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南娄镇许家沟村那几日没有停电也没有停电故障报修记录。
下边这些标题是山西晋玉焦化集团被环保部通报和媒体曝光稿件。
这家山西晋玉焦化集团为何在环保部通报和约谈阳泉市主要负责人后,依旧 有恃无恐呢?为何被媒体频繁曝光后仍能坚持黑烟排放呢?这不得不说和负有属地环境监管工作的盂县生态环境分局有着脱不了的关系!为企业污染环境执法找理由、不依法履职这是反映群众对盂县生态环境局的评价,环保部对该企业的通报和媒体平凡的曝光也不难看出盂县生态环境分局日常对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管力度。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那么山西晋玉焦化集团如此排烟是否应该依法按日计罚呢?那么这位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信访的朱姓负责人又该以何种理由来解释这个问题呢?我们拭目以待!
此事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