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柳林县金融办暗箱操作涉案赃款1.58亿元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高保平非法集资涉嫌诈骗案454名受害人(名单附后)
被举报单位:柳林县民营实体经济组织民间融资化解领导组(民间俗称“县金融办”),组成人员:
王某,崔某,刘某,郝某,张某,马某, 郭某等人私分1.58亿元赃款。
2012年,高保平的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众举报人去柳林县公安局报案,该局拒绝立案受理。举报人又去柳林县法院报案,柳林县法院也已收到指令拒绝立案。
2013年12月6日,柳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柳林电视台发布征集被告人高保平犯罪线索的公告:凡是与被告人高保平案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受害人可去公安局报案。众受害人每人向公安局提供两份证据,一份为柳林汇泽村镇银行的储蓄存款卡,另一份是柳林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高保平名义出具的借款协议或者借条,并对每位受害人进行询问笔录并押了指印。
2015年5月20日,柳林县公安局才决定立案,将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却没有对被告人高保平名下的任何财产采取查封和冻结的强制措施。
2013年12月公安局开始接收报案材料,2015年5月20日才立案,远超立案时限。不追赃,不抓人,案件毫无进展是在配合有关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吗?
2016年1月27日,柳林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高保平网上通缉。
2016年2月1-3日,被告人高保平的债务人曹建梅(又名曹瑾)向被告人高保平偿还借款人民币1.58亿元,资金全部打入柳林县金融办。
2016年2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该笔钱款被当时县里成立的“柳林县金融办”,以高保平的名义私自分配给高保平的少数有权有势的债权人。
2016年5月3日,当局接访受害人时说“金融办七除八扣后还剩4872.1万元”转入公安局账户。
2016年2月1日-3日,是高保平的债务人曹建梅返还高保平借款1.58亿元人民币,打入柳林县“金融办”账户(因当时高保平非法集资诈骗罪案发),此案件广大报案人以及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县金融办有关人员违法违规操作,将其中1.1亿多进行了私分,剩余4800多万元转入柳林县公安局账户。
2017年11月12日上午崔某接访受害人时说“现在还剩2000万”。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高保平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9日,经柳林县检察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9年11月12日,该案已移送到柳林法院,涉案受害人454人,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1820000元。
我们受害人多次要求查实私分高保平1.58亿元资金的情由及所涉债权人的名单,但相关部门所给的答复是:这属于私人行为,不能透露。请问高保平在被通缉期间,有权动用公安局账户内的赃款吗?合法合规马?因此,我们要求查实高保平1.58亿元资金的去向,追回金融办私分所有受害人的款项。(另注明:1.58亿的资金因涉案人员保护伞太多,因此1.58亿资金走向查不明,希贵领导彻查此案!)
疑点1、“经高保平委托”,高保平什么时候委托的,在什么地点委托的。高保平2015年5月20日立案后就一直是在逃状态,是谁私下沟通的?怎么沟通的?
疑点2、“几个债权人”是谁?立案受害人名单中有没有?
疑点3、被告人是在逃人员是否还有权处置涉案赃款?
疑点4、刘莹莹2015年海民商初字(44772)号北京海淀区跨区域办民事案,我们定性刑事案?为什么2015年的民事案在2016年金融办追回的刑事案里扣除(纯属违规操作)。
附:①柳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回复
关于党星平反映高保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案的回复
一、基本情况:
党星平,男,出生日期:1958年7月3日,身份证号:141102195807030036,住址: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联系电话:13593407859
二、诉求:
反映高保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求彻查曹建梅分配给高保平158亿售房款中1.38亿元的具体去向有关问题。
三、调查情况:
关于曹建梅分配给高保平1.58亿元售房款中1.38亿元的具体去向。2016年2月3日,我局得知曹建梅偿还债务事宜,主动向柳林县民营实体经济组织民间融资风险化解领导组调取曹建梅与高保平的债权债务资料,资料显示:2010年9月18日曹建梅借高保平人民币1.35亿元,截止2011年9月18日曹建梅陆续还给3500万元,还欠高保平1亿元整,2016年1月26日,按照《曹谨(曹建梅)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方案》约定的办法;经高保平委托,该领导组将分配给高保平的部分钱打给高保平的几个债权人,剩余4872.1万元,其中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44772号判处由曹建梅支付刘莹莹1500万元债权转让款,剩余3372.1万元我局已从曹建梅手扣押。
四、案件的进展情况:
犯罪嫌疑人高保平已于2019年3月13日被柳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6月19日依法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8日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9月8日该案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该案现在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柳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2019年9月27日
———受害人花名册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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