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生态环境分局给出的调查结论却和实际情况不相符,该局称发生故障不属于事故。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交口县生态环境分局设备故障不属于事故,那什么属于事故呢?
该企业2022年6月9日被曝光图片
交口县生态环境分局回馈意见中所提及的“交签字202264号”我们在交口县人民政府网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官网上都未查到该信息。但是在该企业排污许可证执法守法信息栏中没有显示任何的处罚信息,企业的自行检测信息栏中废气、废水、无组织等检测项目也没有任何的信息。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
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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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表
(第四批 20118年11月12日)
调查核实情况1、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处于限产状态,2X318m³高炉,1座处于停产,1座正常生产。60万吨焦化项目和2X318m³高炉项目均按环评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完善了各工序环保设施,按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对原脱硫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增设了脱硝设施,焦化项目和高炉烧结及锅炉均实现了特别排放限值,均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并与部、省、市联网,按要求开展了手工自行监测,从自行监测报告和在线数据显示看,焦化和高炉项目各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存在排放物直排现象,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检查交口县天马能源有限公司,发现存在其他问题:60万吨焦化项目少量焦炉炉门存在密闭不严,存在煤气逸散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1、针对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焦化厂焦炉炉门封闭不严,存在煤气逸散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罚款3万元,并责令企业限产整改,立即对焦炉存在煤气逸散的炉门进行修复或更换。
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表_交口县政府 http://www.jiaokou.gov.cn/zwgk/tzgg/201811/t20181116_854590.shtml
该企业2020年5月曝光的排烟图片
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排烟问题和处罚信息未在公司排污许可证上公开,那么该企业如此排烟交口县生态环境分局的调查回馈是否有法可依,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呢?反映群众质疑该局涉嫌袒护企业!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we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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