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民生与法网
广告
首页 > 经济与法 > 正文

惩治保健品“坑老”、打击销售过期食品……
2022-01-04 14:45:09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齐琪、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保护人民...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齐琪、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司法保障。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份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26条,完善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据悉,司法解释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其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坚决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明确法律依据,统一法律适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何莉介绍,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纠错】 【责任编辑:谷玥 】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最高法、司法部发文明确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工作
下一篇:直播间的货 价格为何不香了? 业内:不再扶持大主播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