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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法院:支持公益诉讼 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2022-03-08 10:12:43   来源:沧州中院   评论:0 点击:

近日,河北省肃宁法院审理了近年来首起非法狩猎附带公益诉讼案。2020年秋天,被告人赵某某在肃宁县尚村镇赵河村自家院内及附近树林里,安装...
近日,河北省肃宁法院审理了近年来首起非法狩猎附带公益诉讼案。

2020年秋天,被告人赵某某在肃宁县尚村镇赵河村自家院内及附近树林里,安装粘网设置捕鸟陷阱用于捕捉各种鸟类,被爱鸟人士发现报警。2020年11月16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发现其捕获的黄雀、金翅雀、蜡嘴、黄眉鹀、红胁绣眼、普通朱雀、燕雀等活体鸟类47只以及死体鸟类8只。经鉴定,以上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肃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只300元,总价为16500元。2020年11月18日,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国家动物资源损失16500元。

肃宁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后,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被告人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导致野生鸟类死亡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00元。

法官说法

公益诉讼是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系疫情防控期间因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坚持惩罚犯罪和修复生态并重的理念,对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杀野生动物行为处以刑罚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以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彰显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强化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让环保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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