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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五医院大同卫健委医政科称主任不让书面回馈是吗
2022-07-15 16:25:36   来源:weibo   评论:0 点击:

举报五医院大同卫健委医政科称主任不让书面回馈 张雪梅主任是吗​​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治死患者、收红包、篡改病历和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

举报五医院大同卫健委医政科称主任不让书面回馈 张雪梅主任是吗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治死患者、收红包、篡改病历和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公正的相关问题,于2022年5月30日举报到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医政科,医政科一位叫薛志斌的负责人表示:受理了此举报。当举报人向医政科薛志斌提出给予书面回馈时,医政科薛志斌表示:书面回馈不对个人,这是主任规定的。在此我们也来到大同市卫健委希望问一下张雪梅主任是否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被卫健委的门卫保安阻挡不让进入。保安称:只有和卫健委工作人员联系好才准许进入,这是单位规定。在此我们不由感叹如此制度,卫健委作为大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这样的制度下如何做到为人民服务?

​在此我们也对大同市卫健委医政科的说法提出质疑,既然该举报已经被受理,为何不能给出书面回馈呢?而医政科的薛志斌表示:书面回馈只给企业单位、不能对个人,并告诉举报人:想要书面回馈可以通过大同市信访局通过信访或者拨打政府热线12345 来获得。医政科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主任说的,也是单位规定。可是该工作人员如此说法,给人的感觉更有一种推诿、扯皮的味道,也更像是给群众举报人设置障碍!这是否是一种对群众的刁难呢?

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在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干部的如此要求下显得是多么的无助和无能为力!而在给政府热线12345拨打电话进行举报时,政府热线工作人员表示该事属于卫健委受理,不是政府热线受理范围,虽然说出是卫健委工作人员让举报人向政府热线举报,政府热线工作人员依旧表示此事不在他们受理范围内。在向大同市信访局举报时,信访局工作人员同样表示:这属于卫健委受理范畴,不属于信访范畴,当即举报人再次说到是卫健委医政科工作人员要求这样做的,信访局工作人员和卫健委联系后,刚刚还表示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局工作人员却表示可以受理了,并告诉举报人信访受理回馈需60天。由此看来你们才是一家人,一个没有背景的人民群众只能是任人摆布,尊严遭到践踏,哪有人权可言!在此我们还得向大同市卫健委张雪梅主任问及,该工作人员薛志斌所说不让给书面回馈,这样的单位规定是否属实,如果规定属实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制定?如果规定属实这是否有推诿扯皮之嫌疑呢?当我们揭露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无底线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些政府机构的人员却对死者家属进行恐吓,表示:你们这样发布稿件对医院的影响不好,再发可能会被处理!作为执法机构为何对医院的不法行为不去追究责任,反而要以此方法来恐吓死者家属呢,这是否在挑衅国家依法治国方针呢?在此我们希望看到法律的公正和祖国的强大!

举报材料内容:本人沈利英,因我丈夫在2022年2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被120送到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经过检查被送入ICU 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入院后便和主治医生签了双方不收送红包协议书。作为患者家属因为不敢拿自己亲人的生命来和医生的医德做赌注,只能选择给医生送红包,签了协议书的医生也是照收不误。

我先生在入院后,如果医院对患者的病情没有能力治疗,该院医生是否应该告知患者及家属因医院医疗水平、基础设施等情况不能有效治愈患者呢?可以要求患者转院治疗,以免耽误治疗。可是该院并没有告诉患者,导致一个本可以通过治疗保住生命的患者在从ICU 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不足十个小时就不治死亡。家属疑惑的是,医生不是说生命体征平稳了?不是说病情好转了?为何转入普通病房不足半天就不治死亡了呢?那么到底是何原因,是对病情诊断有误,还是用药错误?家属的质疑医院并没有给出任何答案,对患者死亡也不认定为医疗事故,那这样的死亡在大同市第五人民到底算什么?五医院既然对死者不认定这属于医疗事故,那么篡改死者病历,是推卸责任还是在掩饰什么呢?在患者死亡后当天家属就要求医院打印死者病历可是医院多次推脱,直至晚上九点多才将病历打印出来,可是打印出来的病历却和下午在医院电脑上拍摄的病历存在着不一样,打印出来的病历主要诊断:胃大弯血肿,而医院电脑上拍摄的病例为:消化道出血,就这样患者的病历被五医院篡改。

而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对死者家属没有给出任何依法调查和任何结果,只是让死者家属找大同市医调委来调解此事,并称:我们只认可医调委的结果和法院的判决。2022年3月15日死者家属向大同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医患双方于3月17日来到医调委,医调委一位姓马主任说了事先声明:医调委只是调解医患纠纷,在出了参考意见后,医患双方如果有一方对意见不认可,那就调解无效。医调委现场患者家属也向医调委及专家反映了第五人民医院篡改死者病历,可是马主任表示:我们只负责调解纠纷。在3月20日拿到医调委给出的参考意见后,大家看一下医调委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现场陈述、专家询问、专家组分析意见如下:

1、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分析患者死亡原因:急性肾功能衰竭。

2、患者因腹部外伤入院,经相关检查后行剖腹探查、大网膜血肿清除术,有手术指征。

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缺陷:(1)对患者转出重症监护科病情风险评估不足;(2)针对患者呼吸困难、D2具体指标渐增高等未进一步行相关检查及针对性资料。

​意见:患者死亡与自身伤情严重程度和医方资料缺陷均存在因果关系。应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当于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医方承担对等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分级名录》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就是这样的参考意见却让死者家属提出多点质疑!

就此事我们在3月25日再次来到医调委见到那位马主任,提出意见中被质疑的问题,

质疑一、意见中所参照《医疗事故分级名录》给出的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并没有这样的条款,既然《医疗事故分级名录》中没有这样的条款这样的结果是如何得出的?

质疑二、医调委给出的责任为医患双方对等责任,这样的结论得出的依据是什么?难道受伤住院治疗就应该承担50%责任吗?医院如果治不了,可以建议患者转院或者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已到了不可治愈地步。

质疑三、死者医院病历显示死亡原因:为消化道大出血 休克 呼吸循环衰竭。医调委结论为: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分析患者死亡原因:急性肾功能衰竭。两个结论不一样、且差异很大,问专家为什么给出如此结论?

对以上质疑医调委马主任表示: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具有同等效力,

问马主任:既然同等效力那为什么不依据《医疗事故分级名录》给出结果呢?

马主任表示:结果是几位专家给出的,你们对这样的结果是否认可,如不认可那这结果就无效。

问马主任:医调委既然有调解医患纠纷的责任,我们希望那就应该给出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如果被认可,那不是在给患者挖坑吗?

马主任就不再回答了。

3月28日患者家属来到第五人民医院,

在医院警务室向胡院长问及:医调委出具的意见结果医院认不认可?胡院长表示:认可。

问胡院长:医调委马主任说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具有同样的效力。

胡院长表示:这个我不认可,我只认可医调委出具的结果。

问胡院长:医调委结果中参照《医疗事故分级名录》给出的一级甲等医疗损害并没有这样的条款你怎么认可?

胡院长说:一级甲等医疗损害是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条款出的,

问胡院长:那为什么不参照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条款出结果呢?

胡院长称:你们如果不认可医调委给出的结果,可以向上级医调委进行调解和法院起诉。

问胡院长:如此结果那不是医院伙同医调委给患者挖坑吗?

胡院长就离开了现场。

此事后续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相关问题将继续曝光!

来源:we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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