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在当地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了这家被因环境污染问题不曝光和处罚的企业,现场看到该企业一个厂房上一根烟囱排放着白色的烟气,在这根烟囱的边上一股股泛着黄色烟气也不断的向上排出。就此事举报的乌海市政府热线后,8月15日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给政府热线的回馈是:“该公司因转炉蒸汽管网回收系统故障,回收转炉冶炼蒸汽量减少,故冶炼过程中大部分蒸汽。需要从房顶排放,我局这边已责令该企业立即对短路蒸汽房管回收系统进行一个维修,待故障排出后方可恢复生产。”向政府热线工作人员反映,既然是突发事故为何没有公示呢?多日后生态环境分局称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办法中没有规定对企业发生事故后需要风险评级和向社会公示,并向政府热线申请了不在受理举报。
那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这以上法规难道不适用设备故障吗?难道《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设备事故吗?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难道不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是环保法吗?
我们在《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同样也没有查到该事故,但是却看到该企业未按企业监测方案来进行检测,
例如:废气有组 织排放 在线监 测 360 ㎡烧结机机 头排口 氮氧化物 2020-01-01 自动监测 1 次/1 小时 完成监测后 次日公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 紫外吸收法》HJ1132-2020
废气有组 织排放 在线监 测 1#高炉出铁场 除尘排口 颗粒物 2020-01-01 自动监测 1 次/1 小时 完成监测后 次日公布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 量法》HJ 836-2017
按企业的监测方案,自动检测要求是每小时一次,可是在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栏8月只有30日和31日两天的监测数据,9月份也只有29日和30日两天,而且也不是全天检测,10月份的没有监测数据,这是否说明企业未按监测方案来进行检测,涉嫌数据瞒报呢?
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
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要求,乌海市包钢万
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
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企业污染源自行
监测方案,规范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并将监测信息公开。
二、 监测内容及公开时限
1.废气和环境空气监测
废气和环境空气监测内容见表 3。
监测项目 监测结果 标准限值 单位 是否超标 超标倍数 超标原因/备注
1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23:00:00 颗粒物 2.36 15 mg/Nm3 否
2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22:00:00 颗粒物 1.31 15 mg/Nm3 否
3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21:00:00 颗粒物 1.58 15 mg/Nm3 否
4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20:00:00 颗粒物 1.79 15 mg/Nm3 否
5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9:00:00 颗粒物 2.65 15 mg/Nm3 否
6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8:00:00 颗粒物 1.64 15 mg/Nm3 否
7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7:00:00 颗粒物 1.32 15 mg/Nm3 否
8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6:00:00 颗粒物 1.62 15 mg/Nm3 否
9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5:00:00 颗粒物 2.66 15 mg/Nm3 否
10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4:00:00 颗粒物 1.45 15 mg/Nm3 否
11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3:00:00 颗粒物 1.61 15 mg/Nm3 否
12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2:00:00 颗粒物 1.4 15 mg/Nm3 否
13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1:00:00 颗粒物 2.65 15 mg/Nm3 否
14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10:00:00 颗粒物 1.57 15 mg/Nm3 否
15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9:00:00 颗粒物 1.36 15 mg/Nm3 否
16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8:00:00 颗粒物 1.4 15 mg/Nm3 否
17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7:00:00 颗粒物 2.18 15 mg/Nm3 否
18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6:00:00 颗粒物 1.24 15 mg/Nm3 否
19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5:00:00 颗粒物 1.17 15 mg/Nm3 否
20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4:00:00 颗粒物 1.21 15 mg/Nm3 否
21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3:00:00 颗粒物 3.16 15 mg/Nm3 否
22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2:00:00 颗粒物 1.75 15 mg/Nm3 否
23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1:00:00 颗粒物 1.25 15 mg/Nm3 否
24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1 00:00:00 颗粒物 1.54 15 mg/Nm3 否
25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0 23:00:00 颗粒物 2.39 15 mg/Nm3 否
26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0 22:00:00 颗粒物 1.19 15 mg/Nm3 否
27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0 21:00:00 颗粒物 1.33 15 mg/Nm3 否
28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0 20:00:00 颗粒物 1.86 15 mg/Nm3 否
29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0 19:00:00 颗粒物 2.63 15 mg/Nm3 否
30 1#高炉出铁场废气监测点 2023-08-30 18:00:00 颗粒物 1.28 15 mg/Nm3 否
简介: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包钢与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合资共同组建,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2日,资产总额为14.6亿元,下设制铁公司、万腾煤业、万泉矿业及千峰电力分公司等四个分、子公司。根据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公司于2009年8月开工建设200万吨钢铁节能环保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30.62亿元。工程采用节能环保,循环利用的先进技术。项目分两期建设,现在建的一期工程有1166m3高炉一座,炼钢120吨转炉一座。2×180m2带式烧结机,两条线材轧钢线,高线60万吨/年,棒材80万吨/年。高炉工程计划于2010年10月底投产,炼钢、轧钢工程计划于2011年上半年投产。二期工程结束后,将形成铁、钢、材200万吨规模。届时公司年产值将达80亿元,实现利税13.45亿元。极大的满足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钢材需求,为乌海市的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有1处分支机构。 收起
行政处罚
处罚主体名称: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文号:乌环罚字(海)〔2023〕070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事由:该公司2023年6月11日9时至12时高炉检修休风过程中,炉顶放散产生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附件中第十类
违法类型;-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5
处罚公开日期:-
处罚状态:正常
处罚机关: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包括以上处罚显示:“该公司2023年6月11日9时至12时高炉检修休风过程中,炉顶放散产生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在该企业的2023年第02季的执行报告中也未显示,这是否说明该企业涉嫌数据造假呢?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排烟、涉嫌数据瞒报和造假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魏巍局长该局执法人员如此监管是否涉嫌有法不依、徇私舞弊和袒护企业呢?
来源:今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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