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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不许法外开恩
2012-12-11 17:47: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 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打击力度  ● 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诚信约束和惩戒  ● 积极研究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创新  ● ...

  ● 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打击力度

  ● 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诚信约束和惩戒

  ● 积极研究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创新

  ● 下决心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在第三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要特别注重健全制度、特别注重严格执法、特别注重惩戒失信、特别注重依法行政。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打击力度。不管涉及到什么机构,什么个人,都不容许手下留情、法外开恩。证监会拟成立专门机构,全面掌握、评价市场主体诚信状况,强化在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环节对于失信主体的惩戒和约束。积极研究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创新。他还表示,合理界定监管的职责边界,下决心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对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及时、公开予以查处。

  郭树清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资本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本质上是通过市场交易关系来实现的。

  一方面,这种交易关系普遍建立在委托、信托等法律关系之上,高度依赖诚实信用。如果诚信缺失,必然加剧市场担心和焦虑,增加经济运行成本;另一方面,这种交易关系必须通过规则建立导向,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法律体系,人们无法预期交易结果,无从判断交易安全,必然导致市场萎缩和停滞。因此,诚信和法治是保证资本市场交易公平和效率的重要基础,是实现资源配置合理有效的基本条件。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郭树清表示,诚信和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逻辑联系。诚信的要求往往体现为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需要通过法治的保障来实现。只有通过法律的引导、规范和调节,通过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才能确保形成崇尚信用、相互信任、普遍信赖的市场关系。

  他指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历程,同时也是直接金融法律制度变革和演进的历程。实践说明,坚持从法治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认真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落实,是十分重要的。

  一是要特别注重健全制度,用法律推动和保障改革创新。努力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刑法和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抓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完善。

  二是要特别注重严格执法,用法治手段维护市场秩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对严重违反“三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秉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给予严厉惩处。

  三是要特别注重惩戒失信,用制度机制引导和保障诚信。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起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全面归集市场主体的诚信记录。以此为基础,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探索形成专门的诚信约束机制,在资格准入、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等环节,将诚信记录作为一个重要的依据;在违法违规处罚处理中,将过往失信记录作为从严裁量的重要情节。

  四是要特别注重依法行政,用法律规范和约束监管权力。现代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法治政府。公正高效的市场一方面要求政府尽可能减少对微观活动的干预,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规范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正是从这种理念出发,证监会一直致力于自身的职能转变,坚决把市场能解决的事情交给市场。经过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了超过80%的行政许可项目,最近一次的行政审批改革,证监会又取消和调整32项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部委中名列第一。另外,还有10项调整事项,因涉及法律法规修改,待修法后实施。同时,出台各项程序性规则170余件,在落实执法结果公开的同时,大力推进执法过程公开,自觉将监管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

  “尽管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与国家的要求、人民的期待、投资者的意愿相比较,我们深深感到差距还是非常的显著。”他说,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办事、不规范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不严、惩戒不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还相当突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少数人处心积虑蓄意违法、钻法律漏洞的原因,也有许多人不懂法、不知罪与非罪的原因;既有法律条文薄弱,责任规定过轻的原因,也有照顾行业发展、执法裁量失之偏宽的原因;既有传统的人情世故文化影响的原因,也有不愿意费力、怕受到打击报复的原因;既有监管资源紧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不顺,多方掣肘、执法效率低下的原因。

  郭树清强调,做好资本市场工作,同样离不开法治。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说到底是要在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自觉把法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希望大家共同关注、共同研究、共同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经常地反复地学习证券期货的相关法律。有的时候,大家都说惩处不力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太轻,其实最后发现完全是另有原因。例如,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证券法》明确规定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一直以来,证监会鲜有实行。

  二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体系。目前我们在私募市场、债券市场、资产管理市场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方面的制度空白和制度缺陷,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重点领域立法的工作要求,建议立足于法律制度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加快推进证券、基金、期货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基金法》修订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希望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尽早出台。《证券法》自2006年修订实施已有7年时间,证监会最近组织力量对《证券法》实施效果进行了一次全面评估,希望能够正式启动修订工作。今年国务院对《期货条例》进行了专门的修订,希望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加快制定我国的期货市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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