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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离石昶盛新型材料厂发生事故 涉嫌瞒报
2020-12-03 16:23:41   来源:印象三晋   评论:0 点击:

​​时至,全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山西正在打造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关键时期,三零创建工作也在有序推进。然而,接知情人反映:2020年10月8...
​​时至,全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山西正在打造“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关键时期,“三零”创建工作也在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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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接知情人反映:2020年10月8日,吕梁市离石区昶盛新型材料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涉嫌瞒报。事故发生后,作为厂方不是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在第一时间抢救工人,也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在第一时间内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属地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实呈报事故发生经过,而是违规清除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严令当班工人,封锁事故信息,同时私下里与死者家属协商。支付高额赔偿金,要求死者家属守口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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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事件的真实性记者赶赴死者的老家,离石区坪头乡大西局村调查了解得知:

 

  2020月10月8日上午8时许,吕梁市离石区昶盛新型材料厂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导致1人死亡。死者薛念玉,男性,65岁,离石区坪头乡大西局村人,妻子李林巧,两人有2个儿子和2个女儿。厂方与家属达成90余万元私了。此事,在大西局村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针对事故隐瞒不报,国家应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事故安全罪。《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月20日,记者一行前往离石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乔主任将此事反映到分管副局长贺*华,记者多次联系贺*华副局长,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截止发稿时,没有得到该局的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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