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程序规定》明确了法官惩戒的对象,限于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不属于法官惩戒的对象。院庭长因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裁判错误的,也不适用法官惩戒程序。
《程序规定》规定,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记者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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