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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应急管理局被媒体指责不应该参与瞒报事故
2021-05-20 10:53:48   来源:华夏广角镜   评论:0 点击: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被媒体指责不应该参与瞒报事故近日,《山西吕梁:7.14日鑫浩陶瓷粘土矿发生安全瞒报事故》一文在网络和朋友圈广泛传播,文...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被媒体指责不应该参与瞒报事故

 

近日,《山西吕梁:7.14日鑫浩陶瓷粘土矿发生安全瞒报事故》一文在网络和朋友圈广泛传播,文章被广泛传播的根本原因并不仅仅是鑫浩陶瓷粘土矿瞒报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而是,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参与瞒报该起安全事故!

 

这就奇怪了,毕竟企业瞒报还可以理解——可以逃避法律责任,作为安全事故主要监管单位的应急管理局,居然也参与瞒报,确实匪夷所思!

 

太离谱!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2019年 7月14日,山西吕梁市离石区鑫浩陶瓷粘土矿在非法生产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三名矿工死亡。它们分别是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沙河镇苦竹坝村一组居住在沙河社区居民杨述周;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双溪镇石堰坪村十组的赵明华;以及吕梁本地人洛某。

 

文章介绍:鑫浩陶瓷粘土矿厂地位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坪头乡闫家坡村。该企业长期存在违法生产,私自开采铝矿。杨述周在该企业是炮工, 2019年 7月14日,杨述周、赵明华等人在工作期间,因放炮引起突发事故,造成三人当场死亡。由于一次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三人,属于重大事故,因此,企业采取严格的保密制度,秘密同遇难者家属沟通赔偿问题。7月中下旬,杨述周的遗体被亲属拉回老家安葬在其姐姐家地里。7月30日,赵明华户口注销。

 

2019年8月20日, 记者前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鑫浩陶瓷厂核实情况时,矿区有机器轰鸣声和来往车辆, 据知情人介绍,事故发生至今,该矿仍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随后,记者将调查的情况向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在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反映,一洛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并详细记录了记者反映的“7.14日鑫浩陶瓷粘土矿发生安全事故”一事,随后答应向领导汇报后给予回复。

 

此后,媒体多次向离石区和吕梁市应急办了解“7﹒14安全事故”的调查情况,他们都以正在调查为由,拒绝透露相关信息,2020年6月以后,该部门都不接电话了。2021年1月11日,在无法取得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的回复的情况下,记者只能按照自己采写的内容予以报道,其他媒体竞相转载,引起社会关注。

上述的内容可谓详细而准确,几乎不需要艰难的调查!媒体记者实名反映,媒体广泛关注,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从调查到拒绝接听记者电话,因此不可能不知道此事!

 

但,这并未引起吕梁市应急管理的重视,一脸“我渎职、我包庇,我骄傲”的态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愤怒。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不管瞒报事故,管什么?难道说管纪委?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的前身是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者除了名称上的变化,还增加了“天灾”的业务范围,“人祸”的业务仍然是该单位核心业务,因此,应管理局依然是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管单位。

 

作为主管单位,理所当然的对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敏感,异常重视,别说是实名反映,即使是“捕风捉影”也应逐一认真核查,追究瞒报企业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企业监管,提高企业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进而达到警钟长鸣,以儆效尤的效果!

 

但,吕梁市应急管理局长达一年多的不闻不问,原因到底在哪里?

大概有三个方面:

 

一方面,由于该事故死亡三人,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负责人员和企业监管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应急局不敢,不愿承认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该矿死亡三人会占用吕梁市整体的“合法”死亡指标,这样以来,就会让那些有关系的企业安全事故没有指标可用。

 

最后,能在当地办这类带有采矿性的企业人员,基本上在当地属于“手眼通天”的人,社会关系复杂,企业股权结构复杂,如果真的一查到底,说不定就动了谁的奶嘴,所以该起事故依然犹如没有发生的一样。

 

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内部人员的包庇,还是对企业保护,乃至于对股权利益人的庇护,总之,这起三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依然深埋在泥土里。

 

但,他们却在亵渎相关的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也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国家采用多种法律手段明令禁止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现象。

 

但是,在团团伙伙的利益面前,法律算得了什么?职责又算得了什么?

 

但,瞒报的后果呢?一方面影响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另一方面,对同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起不到警示作用。同时,违法企业可以通过瞒报安全事故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降低违法成本。最为重要的是,瞒报挑战了国家的法律底线,蔑视法律的尊严。

 

2018年6月,《中国安全生产网》针对安全事故瞒报发表了《铲除毒瘤务必连根拔起》,文章指出“以此为鉴,由此出发,重新挽回不该失去的好声誉,对于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来说既是考试,更是呼唤”。

 

客观的说,由于生产环节的复杂性,对于生产类的企业来说,安全事故确实难以杜绝,大家对安全事故也表示理解和宽容,政府也给予相应的“死亡指标”,其目的一方面证明企业安全事故确实难以杜绝,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和社会对安全事故的包容度,但是,对于瞒报,政府和社会则深恶痛绝,尤其是政府参与瞒报性质更为恶劣,不仅仅是渎职,更是对党性的挑战!

 

因此,主管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应急管理局首先要出于对党和人民负责任的精神;其次对工作职责责任心,更为重要的是对法律的敬畏!

 

唯有如此,也只有如此,才对待起屁股下的椅子和头上的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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