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提出,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并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经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针对省属国有煤矿,《特别规定》指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近日,接反映:2021年3月27日早班,位于盂县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和谐煤业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涉嫌瞒报。事故发生后,作为矿方不是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在第一时间内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属地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如实呈报事故发生经过,而是违规清除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严令当班工人,封锁事故信息,同时私下里与死者家属协商。以支付高额赔偿金,要求死者家属守口如瓶。
通过调查了解得知:2021年3月27日早班,盂县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和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井下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原因为该矿员工违规乘坐矿车下井导致事故发生,死者付志为,男性,40多岁,系山西省盂县牛村镇人。事故发生后,矿方在平定icon某宾馆与死者家属协商私了。
针对事故隐瞒不报,国家应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事故安全罪。
4月19日,将该事故反映给阳泉市应急管理局,至今也没有等到阳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事故的调查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