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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一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4014件
2021-06-10 16:05:22   来源:法治日报   评论:0 点击:

2021年6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6·5环境日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自去年6·5以来的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年度十起典型...
2021年6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6·5”环境日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自去年6·5以来的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年度十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一年来,江西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具体体现在: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2020年6月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4014件,其中民事案件1632件,行政案件462,刑事案件1788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等132件。一批重大案件的审结,产生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0年5月18日省法院二审审结的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一等奖,被评为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该案对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保护产生了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成为全国刑事司法保护自然遗迹的首例,是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范例。2021年1月4日,景德镇浮梁县法院审理的跨省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为彰显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和污染环境责任条款,判处该公司承担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三倍的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这也是全国首例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判决,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深入推进专门化建设,不断提高环境司法能力。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的地域管辖和流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在全省法院实现地域管辖全覆盖的基础上,“一江一湖五大河流”七个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全部建成,实行涉流域生态保护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已经形成,此举为全国独有特色。突出重点地区人民法庭生态保护作用。除滕王阁、景德镇古窑以外的八个5A旅游景区的人民法庭均设立了生态旅游法庭,突出生态保护+旅游纠纷化解特色。统一司法理念,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推进专家陪审员制度,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难题。

  三是着力打造工作品牌,不断提升环境司法影响力。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监督和管理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模式,促进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有效衔接,以更好实现公益诉讼制度的预期目的。为此,省法院与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民建江西省委员会组织民建会员和环保志愿者发起)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公益信托的形式委托该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实施生态修复事项。此项改革创新措施为全国独创。目前,这一模式在九江市辖区法院试点。九江市辖区法院作为委托人已就30起生效判决的执行与该基金会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清理填埋”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将生态环境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积极适用禁止令制度,禁止相关刑事犯罪人一定期限内进入林区或湖区作业。建成60余个环境资源审判宣传教育基地、司法保护基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形成环境司法保护基地集群。

  四是大力加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制定实施意见,大力加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共2868件,判处4576人刑罚,有力地震慑了犯罪行为。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77件。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修复相结合的审判原则,加大了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力度。

  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法院公布了年度十起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如南昌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的江西某纸业公司污染环境刑事案,判处倾倒污泥委托方江西某纸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与无固体废物处理资质的受托方对追缴违法所得的2000余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对警示、引导高污染、高耗能以及高环境风险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具有教育示范作用;武宁县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方式,为全国首例委托环保公益组织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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