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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原平市新石焦化排烟遭举报生态环境局60日回馈成骗局
2021-08-02 16:22:11   来源:boke   评论:0 点击:

​​2021年7月29日讯: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一家名为山西新石煤焦化有限公司的企业因排烟污染环境多次被群众举报,也被媒体多次曝光和中央生...
​​2021年7月29日讯: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一家名为山西新石煤焦化有限公司的企业因排烟污染环境多次被群众举报,也被媒体多次曝光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原平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但是我们在原平市人民政府网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只查到一条处罚信息。按说原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已做出处罚,那为什么该局还被群众质疑成保护伞呢?为何信访60日回馈被群众称为骗局呢?

2021年5月1日就群众反映的新石煤焦化无组织排烟问题向原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举报。该局环境举报热线工作人员称:依据信访条例调查回馈需60天,可是在6月份向该局举报热线工作人员问及调查结果,该局工作人员则表示:到60日就给你回了。可是直到7月22日80天过去了该局举报热线工作人员依旧表示没有调查结果。该局执法人员如此执法也让反映群众提出质疑:原平市生态环境局信访60天调查回馈只是为了拖延时间的一个骗局罢了!据反映群众介绍山西新石煤焦化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01日,该企业从投产就经常如此排烟但是环保局也没有管过 !

据了解该企业在2021年4月13日因废气排放被举报到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现场检查和调阅4月13日在线监控数据核实:该公司废气排放现象属实,但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那么据反映群众介绍该企业无组织排烟问题常有发生,大家看一下该企业日常排烟图片。

该企业的这些无组织排烟问题难道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呢?还是原平市生态环境局徇私舞弊欺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呢?

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一批)

序号:3、            受理编号:X2SX202104270004、 

交办问题基本情 :举报人于2021年4月13日开车路过原平市工业园区发现路边新石焦化废气随意排放,严重影响环境。 

行政区域:忻州市原平市、

污染类型:大气、

调查核实情况:1、举报内容“新石焦化”是指:山西新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经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现场检查和调阅4月13日在线监控数据核实:该公司废气排放现象属实,但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2、该公司息焦采用湿法熄焦带折流板熄焦塔二次熄焦工艺处理。在熄焦过程中,喷洒过程分两个阶段完成,每个阶段的喷洒时间控制在90~120秒,在喷洒过程中会产生息焦废气,息焦废气经熄焦塔折流板除尘后排放。 

3、2021年4月25日0时至7时,山西菁茵环境监测公司对该公司特征污染物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项目均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标准限值要求。

是否属实: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1、原平市委、政府责令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夯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日常监管。 

2、原平市委、政府要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开发区内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现环境监管区域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 

3、按照重点排污单位监管要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该公司加强环保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是否办结:已办 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无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

      

忻原分罚字[2021]016号

当事人:山西新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57599837Y(1-1)

法定代表人:郑世华

住所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号4号地面站于2021年5月6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15-16时二氧化硫小时均值超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2021年6月8日忻州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原分环责改[2021]X006号)和调查报告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16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原分罚告字[2021]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原分听告字[2021]01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6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款第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拾玖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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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163.com/dy/article/FFE9ONBJ0517D6T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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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ohu.com/a/424372250_120161493

山西原平市新石煤焦化厂长期大肆排污,浓烟滚滚,影响村民生活!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265334985

该企业虽然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但是排污许可证中的执法(守法)报告要求栏却没有该企业的处罚信息!

 

依据《排污许可增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山西新石煤焦化有限公司如此排烟,原平市生态环境对环境污染举报以信访60日回馈来拖延时间,也被群众质疑该局60日回馈是骗局。该局如此执法是否在为企业撑保护伞寻找理由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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