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明确:根据相关法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家政服务机构。
机制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查询。
根据机制要求,经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不予录用。对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查询发现其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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