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府河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长江野生鱼4.7公斤,被民警当场抓获。
“府河系长江武汉段一级支流,鱼类资源丰富,是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调查认定,刘某采用电击方式造成成鱼直接损失量大约为18.8公斤,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4200尾、间接损失量约为10279尾。
东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责令其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18.8公斤、幼鱼14479尾,支付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人民币3000元。
武汉两级法院在适用长江保护法审理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坚持依法严惩、全面负责的司法理念,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胆敢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一年来,武汉两级法院共审理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222件,参与搭建多个“大保护”合作平台,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打好刑事、行政、民事审判“组合拳”,落实宣传预防、打击破坏、修复治理“全链条”保护,推动法院、检察、公安、行政职能部门有效衔接、协同治理。
同时,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推动“十年禁渔”决策落地,武汉两级法院持续重拳快打非法捕捞犯罪。2021年共有63名非法捕捞被告人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对于“电毒杀”“绝户网”“拦河大毫”等各类涉渔违法犯罪,武汉两级法院坚持准确把握入罪条件,确保“罪罚相当”。
一年来,武汉两级法院责令相关案件被告放流成鱼约4700千克、幼鱼283万余尾,补植水杉300 株,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9万余元,还先后在新洲涨渡湖湿地、江夏五里界锦绣山建立两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将基地作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恢复性、替代性裁判内容的执行场所。
除了公开庭审,武汉两级法院还在官方微博微信、今日头条、抖音等平台开展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非法捕捞案件“增殖放流”活动宣传30余次,积极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开展长江保护法及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褚金丽表示,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把长江保护法宣传贯穿司法全过程,加强文书说理,强化判后释疑,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把每一份判决书都当作一张法治宣传单、把每一件涉长江环境资源案件都转化为一次普法课,努力提升全社会保护母亲河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