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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薄熙来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
2013-09-26 10:26:37   来源:法制日报   评论:0 点击:

  全国关注、举世瞩目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2013年8月22日至26日一审公开审理后近一个月,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公开...

等特定款物,因受贿为行贿人谋利益而造成国家、社会重大损失等。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达2044万余元,当属数额特别巨大,由此而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也似无不可;但受贿罪的处罚规定特别强调要结合受贿数额及情节考虑,不能单纯以受贿所得数额多少决定刑罚的轻重,而本案的受贿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其他情节尚属一般,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似为过分强调了数额而未注意其他情节;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近年来正进行死刑改革,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薄熙来所犯受贿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样也就避免了适用死刑(包括死缓),这一掌握应该说是妥当的、理性的。

  其次,关于贪污罪的量刑。一审法院认定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依据刑法典第383条第1款关于贪污罪处罚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审法院按贪污罪判处薄熙来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这一量刑是否妥当?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其贪污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而排除了死刑(包括死缓)的适用;一审判决在其犯罪数额所对应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中,没有选择无期徒刑,而是选择了15年有期徒刑。应该说,一审判决对薄熙来所犯贪污500万元罪行的量刑,也是合法合理、显然不重的。

  再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薄熙来所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程度及其对应的法定刑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从严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这也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关于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薄熙来所犯之罪均被依法判处刑罚,因而应当依法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则。被告人薄熙来所犯三罪判处的主刑分别为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和相关理论与实践,判决宣告的数罪之主刑中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存的,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亦不再执行。因此,一审判决决定对薄熙来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综上所述,薄熙来案件的一审审理在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和彰显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又作出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于法有据、于情有理的一审判决,从而实现了案件审判的实体正义,使本案审判成为贯彻现代刑事法治精神、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范。认真总结和深入研究本案的审判经验并予以弘扬,对于促进我国刑事法治当颇有助益。

  (作者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 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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