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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南郊区洗煤厂涉嫌固废毁山毁林 “威胁”云冈石窟
2016-08-04 14:28:40   来源:地球网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本社接到群众举报,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云冈石窟后山有一洗煤厂无手续生产,并将煤泥、矸石倒入封山育林的山沟内,废水渗坑排放,粉尘污染严重,极大的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同时对附近村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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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中的洗煤厂

  企业固废是否破坏世界文化遗产?

  接到举报后,本社工作人员于2016年7月21日驱车赶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在云冈石窟后山找到了这家洗煤厂。只见企业正在生产,厂区内煤渣、固废随处可见,且没有采取任何遮盖措施,粉尘随风而起、四处飘散;工业废水通过管道流入厂区外的渗坑之中;没有牌照的黄色卡车将一车车的煤泥、煤矸石拉到S339省道北侧封山育林的山沟之内进行倾倒,从该企业到倾倒废渣山沟的这段路上,也随意堆积着废渣和煤泥。而在这不远处就是世界文化遗产之一的云冈石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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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社工作人员随后拨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大同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区域归南郊区管辖,会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7月22日,本社工作人员接到自称是大同市南郊区环保局监察队刘队长的来电,询问该企业的具体位置,称需实地考察;之后会联系工作人员。但截至工作人员离开之时也未接到刘队长的任何回复。

  后经工作人员查证,该企业没有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批复和验收,就建设和生产。随后本社工作人员于7月29日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了大同市南郊区环保局,一位自称姓白(音)的工作人员称,此事已立案,并已经上报市环保局,15个工作日会有处理结果。

  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该污染事件的处理结果,本社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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