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本社工作人员来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找到了同煤集团四台矿。只见该煤矿正在生产之中,厂房上的烟囱没有经过任何环保除尘处理,向大气直排黑色浓烟,整个矿区以及周边都在黑烟笼罩之下。矿区内的两处大烟囱未经过环保除尘处理,向大气直排烟尘。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此法规定,同煤集团四台矿是否已经严重触犯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呢?
看到如此情形,本社工作人员拨打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反映该情况,向大同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明污染情况,要求其前来执法。可是直到夜幕降临,也未见到大同市环保局的车辆前来执法。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环保热线要做到24小时畅通,执法队伍接到举报迅速出动,及时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检验。显然,大同市环保局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截止到发稿,本社也没有收到大同市环保局对该煤矿的任何处理意见。煤矿的严重污染与大同市环保局的工作方式脱不了干系,究竟两者之间有何种牵扯,我们不得而知。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环境监察失职。对照此项规定,大同市环保局只接受热线举报,不去现场执法的工作方式是否构成了环境监察工作严重失职呢?
对于大同市环保局涉嫌渎职,任由煤矿肆意排污这些情况,本社还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