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12月9日我们向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环保局举报了反映:沁源县常源焦化有限公司的工厂无组织排放黑色浓烟。据反映群众介绍:该企业经常有这种排烟现象发生,附近群众甚是忧虑,担心黑烟会污染空气,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当天在反映人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呢了该企业,现场发现该企业确实有大量黑烟不间断从厂区内排出。在向沁源县环境举报热线举报此事后,时隔多日沁源县环保局一位执法人员回馈到称:常源焦化排放黑烟是生产工艺问题,企业在装出焦时,因为积尘罩的原因导致的排黑烟。但是我们在梳理该企业相关资料时发现,该企业被环保局多次处罚,且因排烟被曝光,2017年被长治市纪委通报。
通报内容其中“ 13、沁源县环保局副局长姚翔失职失责问题。姚翔分管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工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只安排部署、不重视督促落实,失职失责,致使常源焦化有限公司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2017年4月,姚翔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市纪委监委通报14起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典型案例_中共长治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治市监察委员会
但是该企业被通报后这种排烟现象并没有得到治理,而是依旧排烟
沁源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沁环责改字[2017]114号),责令限期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沁源县环保、公安联合派驻专人驻厂督办;对烘炉造成冒黑烟现象的违法行为,沁源县环保局于8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沁环罚字[2017]33号),处以10万元罚款。
山西常源焦化厂严重污染危害村民身心健康谁来买单?(转载)_太原_论坛_天涯社区
沁源:“绿色”企业常源焦化常年排污遭举报环保监管缺失 - 曝光台 - 中国生态环境网-生态环保门户网 http://www.chinaceap.net/gongshang/2018/0810/1924.html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1月10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依照本办法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内容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内容,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内容一致;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期限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的起止时间一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里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为了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国家近几年出台和修正了多不环保法规,但是为何依旧有些企业能够在这种大力治理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排烟?是国家环保法令法规不够严格吗?为何常源焦化被多次处罚、曝光乃至被纪检部门管通报后,这种排烟现象得不到治理呢?还是像那位环境执法人员所说,是生产工艺问题呢?如是生产工艺问题该企业的环评是如何做的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呢?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又是如何申领被通过审核的?要维持,延展这样的利国利民之行动方案,是要各方一致携手努力迎难而上,坚守岗位来为蓝天碧空保驾护航的。绝不能因私废工本末倒置。反映群众质疑沁源县环保局面对污染企业的如此监管态度是否涉嫌徇私舞弊和不作为呢?责任领导是否该被追责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