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民生与法网
广告
首页 > 百姓之声 > 正文

环保部全面治理“散乱污”企业包头市昆区环保局称管不
2019-01-14 23:32:57   来源:博客   评论:0 点击:

环保部全面治理“散乱污”企业包头市昆区环保局称管不了树“标杆”

2018年12月内蒙古包头市昆区一家没有环保手续的散乱污企业依然在肆无忌惮排烟。2017年一篇报道显示:《环保部:9月底前全面清理“散乱污”企业》“据环保部消息,“散乱污”企业将在9月底前全面清理完成。”但是在昆区环保局对此不仅没有监管,而且执法人员还称这有的企业全国多了,管不了。昆区环保局被反映群众质疑,环保部的政令找理由、不执行,是在树立不治理“标杆”吗?

\

2018年12月17日,我们在反映群的带领下来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朴尔汉图镇一家无名企业前,现场看到该企业正在无组织排烟。据反映群众介绍该企业没有相关环保手续,经常就这样无组织排放烟尘,使得周边空气的草地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此事举报的昆区环保局后,一位自称姓的执法人员调查回馈称,去该企业了,企业没有人,也没有环保手续,并称像这样的企业全国很多,也没有权力关停企业,今年也对企业做过处罚,企业没有名称,处罚罚的是个人。

2017年一篇报道显示《环保部:9月底前全面清理“散乱污”企业》“在环保督查中,“散乱污”企业尤其是涉气“散乱污”企业是强化督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无疑给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增加挑战。为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环保部表示,将在9月底前全面清理“散乱污”企业。

据环保部消息,“散乱污”企业将在9月底前全面清理完成。环保部要求,对已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于已列入淘汰类的涉气“散乱污”企业,将严格执行挂号销账制度,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

 

 

\

环保局执法人员如此的调查结果,让我们感到环保局的执法疑点重重,是国家没有出台治理环境污染的法令法规还是对这些没有环保手续企业没有出台治理政策?

疑点一、为何群众多次举报的“黑”企业如此排烟,环保局执法人员去了现场就没人了,企业关门了呢?

疑点二、这样没有环保手续的企业,环保局日常是如何监管的,又是如何处罚的?

疑点三、在包头市昆区这样没有环保手续的企业还有多少家?

疑点四、这样的企业环保局是真的无可奈何和是有法不依呢?

反映群众提出质疑环保局在纵容违法企业生产污染环境,监而不管是在“挑衅”国家法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头市昆区环保局如此执法,显然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格格不入,“散乱污”企业如此排烟昆区环保局真的无能为力吗?不知道环保局执法人员所说的在全国这样的企业很多不知都分布在哪里,为何会成昆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心中的“楷模”?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河北涞水县西污水处理厂被举报排黑臭污水环保局坚称
下一篇:养老待遇提升再迎利好 个人养老金制度有望年内落地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