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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盂县南楼水泥排烟尘许可证弄虚作假生态局却如此袒护
2021-06-01 09:51:43   来源:人生百态_2007   评论:0 点击:

​​2021年5月31日讯:山西阳泉市盂县一家名为山西南楼水泥有限公司的企业被群众多次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黑烟、粉尘排放等问题。就此事向盂...
​​2021年5月31日讯:山西阳泉市盂县一家名为山西南楼水泥有限公司的企业被群众多次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黑烟、粉尘排放等问题。就此事向盂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举报热线举报了此事,时隔多日盂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表示,接到举报后曾到现场检查没有发现粉尘排放问题。然而该企业被“盂县分局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南娄集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矿渣棚未全密闭,存在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南娄集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经查该企业排污许可证执法(守法)报告要求一栏未显示违法记录,在2021年5月向盂县生态环境分局举报该企业排污许可证执法(守法)报告要求信息未完整披露涉嫌弄虚作假。

下图:山西南楼水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执法(守法)报告要求没有任何处罚记录

盂县生态环境分局一位自称负责信访的朱(音)姓负责人表示:问了局里相关科室,违法处罚信息没有必须披露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山西那楼水泥有限公司粉尘排放及排污许可证违法处罚信息未批漏问题。盂县生态环境分局如此执法举报粉尘排放执法人员称没发现,举报企业排污许可证违法处罚信息不依法披露,该局信访朱姓负责任人表示没有规定,这是对环境污染治理和信息披露规定的抵制还是对企业的袒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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