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青活性炭厂冒蓝烟一事,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冒蓝烟情况。经询问冒蓝烟情况,是因天气气温逐渐升高,9、10号活化炉喷淋塔内部水汽逐渐减少,导致水汽不足,从而造成9、10号活化炉排口有轻微冒蓝烟的现象发生。现该公司正在对活化炉尾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我分局要求该公司加快炉尾尾气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加强对现有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尾气稳定达标排放。”而且该执法人员表示不会对企业作出处罚。
无独有偶在2021年3月4日这家大同市华青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就因烟囱排蓝烟向云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举报,而当时负责调查该企业排烟的同样是一位自称云州区生态环境局姓刘(音)的执法人员。这位刘姓执法人员的调查回馈内容,和此次执法人员的调查回应如出一辙,基本上属于复制粘贴。该分局也是同样要求企业加强整改。可是该企业却排烟依旧。
而依据云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回馈显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冒蓝烟情况。经询问冒蓝烟情况,是因天气气温逐渐升高,)等回馈意见,这也显示该企业并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联网。
该企业于2021年3月4日应排烟遭举报但是现在排烟依旧而是云州区生态环境分局依然是要求该公司加快炉尾尾气治理升级改造工程,没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那么这家大同市华清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期依旧排烟,云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是否依法按日计罚呢? 该企业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是否应该依法处罚呢?云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刘姓执法人员给出的回馈意见,也让举报群众提出质疑,刘姓执法人员如此执法显然是在袒护企业,这种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是否会被依法追责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wei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