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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介休市:执法部门处罚避重就轻 岂能以罚代管走形式
2021-05-27 15:49:36   来源:华夏广角镜   评论:0 点击:

​​山西介休市:执法部门处罚避重就轻 岂能以罚代管走形式只罚款不整改,介休市企业污染环境严重,职能部门只罚款不整改继续放水养鱼。山...
​​山西介休市:执法部门处罚避重就轻 岂能以罚代管走形式

 

“只罚款不整改,介休市企业污染环境严重,职能部门只罚款不整改继续放水养鱼。”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城寺村村民气愤的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力度明显加大。对污染企业进行罚款惩治本无可厚非,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环保执法者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但不是目的。

 

 

4月25日,今日观察新闻社对山西介休市职能部门执法不力问题,进行了题为“山西介休市:煤矸石乱倒污染仍在继续 环保职能部门监管疲软”的报道,该报道在全国产生很大反响,网民留言说“与中央环保政策对着干,要严查当地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查处流于形式,这样的官员还是不要当了”……以各种形式表达对职能部门的不满。

 

 

介休市绵山镇城寺村村民意见更大,一位知情人的话一针见血:职能部门长期采用以罚代管的监管模式,纵容企业违法生产,执法部门是在继续放水养鱼以罚代管。以煤矿为例,污染企业每年向环保局交纳很高的排污费,还不包括背后负责监管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有着巨大的利益寻租。

 

本中心工作人员于4月9日上午,向介休市环保局反映“城峰煤业”和“陆辉煤化”污染环境问题,至今已一个多月,5月19日收到介休市职能部门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迟到的监管和处罚村民并不买账,村民质疑为何媒体关注了才查处?为何庸政懒政不作为?

 

 

4月9日本中心反映的企业污染环境问题,5月查处,村民反映当地职能部门庸政懒政、不作为也不无道理。

 

介休市规范企业经营秩序稽查大队(以下简称规范稽查大队),5月10日向介休城峰煤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介规稽查决字〔2021〕第2001号”,只认定城峰煤业煤矸石处置场未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边坡经雨水冲刷出现壕沟现象,违法行为“煤矸石处置未采取相应防流失措施”。该决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防治法)第二十条,处罚显然避重就轻,因为《固废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另一企业处罚决定书更是错误连篇。介休规范稽查大队5月1日,对介休市绿之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的“介规稽查决字〔2021〕第3001号”,违法依据和事实是这样描述的,我单位根2021年4月27日,接中共晋中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司网上舆情快报称:煤矸石乱倒仍在继续,依据《固废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八款、第十款的规定罚款拾万元整。

 

规范稽查大队应该依据《固废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对绿之域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的处罚显然过轻。

 

事实上,规范稽查大队平时在巡防巡查中,根本未发现陆辉煤化随意倾倒的煤矸石,该矸石场没有环评手续,而是在4月27日,接中共晋中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司网上舆情快报称:煤矸石乱倒仍在继续查处的。这也说明村民反映职能部门不作为属实。

 

5月14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对介休市陆辉煤化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环罚字【2021】15号”罚款拾万元(核查时该公司已停产),该处罚决定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只字未提陆辉煤化没有环评,随意倾倒煤矸石的违法行为,让人费解的是:介休市环保分局为何等到本社4月9日反映,一个多月之后才发现该企业的污染环境问题?而城峰煤业的污染环境介休生态分局根本没有查处。

 

 

网上搜索发现,介休市企业环境污染媒体曝光新闻稿件数篇,已成为全国关注的舆论焦点,理应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足够重视,促进该环保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和整改,然而,并非如此,表面看来,介休市职能部门对涉污企业分别进行了10万元罚款,并未下达责令整改文书,未要求企业停止倾倒煤矸石与合理处置煤矸石;治理封闭的矸石场;及时清理场地以及运输道路;拉运车辆苫盖篷布等措施,除罚款外均没让污染企业如何整改,其目的是否继续放水养鱼?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月8日,本中心人员把企业污染情况反映给介休市环境保护分局,处罚决定书显示5月1日环保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介休市环保分局为何迟迟未查处违法企业?5月20日,本中心再次致电介休市生态环境分局赵副局长,赵副局长说:你们是4月9号反映的“城峰煤业”和“陆辉煤化”污染环境情况,我局根据文件规定,煤矸石归“规整办”管,4月12号移送给“规整办”,我局感觉“规整办”监管不力,26号又移送一次,然后“规整办”对企业进行了处罚。我局因规整办监管不到位等原因,5月1日我局又去现场检查的,5月14日做出了处罚。

 

介休市职能部门先“放水养鱼”罚款后不整改,再纵容企业违法,然后为其“保驾护航”吗?介休市生态环境分局和规范稽查大队一贯的做法,在为背后产生巨大的利益寻租空间吗?面对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督查,面对媒体的监督,介休市职能部门的态度不言而喻,又是谁在公然向新【环境保护法】挑战?

 

对于此事件进展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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