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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布2022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无组织排
2022-08-30 16:35:58   来源:中国环境报   评论:0 点击: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排放方式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排放方式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主要排放废气包括:重金属及其氧化物、粉尘微粒、气溶胶颗粒和气态污染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均明确提出要求,排污单位要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今年年初以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共查处了60起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件,本批次收集整理了5起案件,现予以公示。

一、焦作中站某再生资源公司无组织排放案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站区某再生资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三个生产车间内生产设备均处于生产状态,车间内粉尘污染严重,厂房大门全部开启,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的近30分钟内,该公司三个车间内雾森系统和雾炮机等喷淋抑尘措施均未启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抑尘设施正常开启,并处罚款11万元。

二、焦作马村某铝合金公司无组织排放案

 2022年6月27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马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铝合金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侧熔炼保温炉正在运行,熔炼后的部分铝灰渣经分离后,在车间地面堆放,造成车间内烟气弥漫,大量烟气外逸,无组织排放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并处罚款5.96万元。

三、焦作孟州市某塑业公司无组织排放案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孟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塑料制品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球磨车间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前段收集的布袋破损,无法有效进行收集处理、控制粉尘排放,造成车间内大量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6万元。

四、焦作孟州某饲料公司无组织排放案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孟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饲料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2000吨喷浆玉米皮项目正在生产,喷浆玉米皮生产车间内上料区灰尘大,车间内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设备及地面积尘较多。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并处罚款10.1万元。

案件启示

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精细化管理至关重要,全市各排污单位应按照《焦作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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