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民生与法网
广告
首页 > 环境观察 > 正文

生产废水直排重金属超标17.4倍,刑拘!
2022-05-30 16:42:32   来源:中国网   评论:0 点击:

樟木头生态环境分局近日查获一家直排生产废水且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无牌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已被刑拘!樟木头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对石新社区辖区工...
樟木头生态环境分局近日查获一家直排生产废水且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无牌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已被刑拘!
 

樟木头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对石新社区辖区工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座密封严实、大门紧闭的铁皮建筑,执法人员多次敲门无人应答,随即借来梯子爬上建筑顶部作进一步勘查,透过房顶间隙,执法人员清楚看到屋内物品陈列及地面废水排放痕迹,初步判断这是一家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工厂。因铁皮屋内现场没有人员生产,加上大门紧闭,执法人员决定稍后再进行处理。

次日,执法人员再度前往该处铁皮屋驻点蹲守,终于抓住工厂人员开门时机,顺利进入工厂内部。

图片

▲经营者指认重金属废水偷排现场

经核查,该厂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审批及自主验收手续,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加工生产。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发黑、浸洗等工序正在进行,产生的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经车间下水道流入雨水渠,最终排到市政管网。

图片

▲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检测

现场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浸泡清洗车间旁雨水渠、车间酸性浸泡桶、碱性加热槽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监测因子中总铬超标4.21倍、铅超标17.4倍、锌超标4.40倍。

图片

▲经营者被刑拘

樟木头生态环境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公安分局于5月20日将该工厂实际控制人马某某刑事拘留。

【延伸阅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项“(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五金加工厂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经营者将被刑拘及处罚金。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贯通最后80米,全市832公里截污主干管网全面完工
下一篇:山西中阳: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缺失”矿井污水超标排放污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