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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佰特冶金建材无组织排烟中旗环境局如此监管涉袒护
2023-10-08 19:17:26   来源:知乎   评论:0 点击:

2023年10月8日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期科布尔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一家名为内蒙古百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因经常无组织排放烟...
2023年10月8日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期科布尔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一家名为内蒙古百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因经常无组织排放烟气被举报,这家成立于2017年11月的企业,查不到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的相关信息。而政府热线给出察哈尔右翼中期生态环境局回馈的调查结果是:“发生排烟的是内蒙古百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岩棉矿棉车间,该公司2023年5月30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标。”但是我们在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和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上看到该公司并未依据《2023年内蒙古佰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要求的一季度一次的方案进行监测。那么察右中旗生态环境所说的委托监测为何没有在《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开呢?是生态环境局纵容企业数据造假和瞒报呢?还是不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在袒护企业呢?

2023年5月25日在当地群众的指引下来到内蒙古佰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在该企业的围墙外看到该企业的厂房上不时的有黄色烟气排出还伴有刺鼻的气味,据当地群众介绍该企业这样排烟是常有的事,有时排的比这大得多。当问到环保局不管吗?群众说:该企业在当地生产多年和环保局关系能不好吗?就这样于当日将此事举报到乌兰察布市政府热线,但是举报后却长时间没有得到政府热线的回馈,直至8月25日才从政府热线获得了察哈尔右翼中期生态环境局给出调查结果:“发生排烟的是内蒙古百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岩棉矿棉车间,该公司2023年5月30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标。”

简介:内蒙古佰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0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科布尔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杨立均。经营范围包括铁合金冶炼、销售;锰矿、富锰渣金属矿产品采购、加工、销售;保温耐火材料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矿渣棉、岩棉及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余气发电、余热发电。内蒙古佰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2021年10月08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了内蒙古佰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t/a硅锰合金技改项目(2×42000KVA)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只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查到了项目为《内蒙古佰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新建110kV变电站项目》的验收信息。而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信息却查不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案例:2021-07-30 10:58:32.0行政相对人名称:内蒙古科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的法律法规:《大气法》第43条、处罚内容 :罚款20万、违法事实:部分烟尘未完全收集,造成无组织排放处罚依据:《大气法》第108条第5项;

案例:2019-11-20 17:20:59.0内蒙古科翰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二号炉正在生产,有蓝烟从炉门排出,从3楼窗户散排处罚金额:3万  

处罚决定日期2021-07-30 11:03:21.0违法事实:原料场部分原料未完全苫盖、处罚依据:《大气法》第108条第5项;处罚金额:10万

内蒙古百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如此无组织排放烟气、也未按《2023年内蒙古佰特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进行一季度一次的方案进行监测和公示,该公司30万t/a硅锰合金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信息也查不到。而作为监管单位的察哈尔右翼中期生态环境局如此监管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徇私舞弊和袒护企业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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