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民生与法网
广告
首页 > 热点追踪 > 正文

冤假错案,国家怎么赔?
2013-05-06 09:43:54   来源:人民日报   评论:0 点击:

  人民视觉  近日,浙江张高平与侄子张辉蒙冤10年终获清白一事有了新的进展,张高平叔侄已正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和冤案...
\

  人民视觉

  近日,浙江张高平与侄子张辉蒙冤10年终获清白一事有了新的进展,张高平叔侄已正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和冤案补偿。其中,索赔最高的一项是“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有据可查),要求补偿280万元”。此外还包括“国家赔偿及精神赔偿180万元”,“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15年,两人共28万元(10年冤狱劳动技能难以恢复要求解决养老问题)”,老母10年赡养医疗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索赔共计12项,总金额达702万元!

  另据媒体报道,河南村民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近12年后,近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释放。他表示,希望获得10万元的国家赔偿。

  两起案件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张高平叔侄能获得那么高的国家赔偿吗?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界定?张高平作为运输个体户的间接损失应不应该得到赔偿?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冤案受害人可获赔偿

  无论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或者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张高平叔侄和李怀亮都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那么,该由谁来赔偿他们呢?胡锦光指出,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张高平叔侄案中,浙江省高院应该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李怀亮案中,当年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应该是赔偿义务机关。

  胡锦光强调,无论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之所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避免有责任的机关相互推诿扯皮。因为,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拘留、逮捕、审判等环节相关部门都有过错。

  国家赔偿有严格标准

  专家建议通过司法判例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对赔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以受害人受害前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就此看来,如果两起案件是今年改判无罪的,每日赔偿就要以上一年即2012年我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60元左右计算。如果造成了身体伤害,还应当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也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012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时,增加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这被看作是一大进步。姜明安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赔,目前尚缺乏标准,但是可以参考民事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情况。”姜明安建议通过司法判例,确定此项标准,以避免媒体关注多的案件就赔偿多,媒体关注少的案件就赔偿少的不公平做法。

  针对张高平叔侄提出的“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15年”、“老母10年赡养医疗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姜明安认为,这些请求在国家赔偿法上没有明确的依据,如赡养费、抚养费,只针对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情况。

  只赔直接损失不合理

  专家表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制定,经过了两次修改,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两位专家表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胡锦光说:“就这两起案件而言,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目前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胡锦光说,张高平叔侄提出的“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有据可查),要求补偿280万元”就属于“可得利益”。

  姜明安也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因行政机关违法做出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决定所造成的损失,目前只赔偿如水电费等经常性费用开支,而对企业因关门停产造成的利润损失,不予赔偿,“这是不合理的”。姜明安说,企业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如何赔偿,确实存在难题,但是,完全可以参考该企业近三年的平均利润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姜明安认为,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没有做出规定。他举例说,在三鹿奶粉事件和山西黑煤窑事件中,存在监管机关监管不力的问题,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这些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当地政府部门为了事件的解决,也花了不少钱。而这类事件中,首先应该偿付的是直接致害的企业,政府只承担补充责任,当企业赔偿不足时,再由政府来兜底。

相关热词搜索:冤假错案 国家

上一篇:超九成眼药水含防腐剂 涉及闪亮等多家知名品牌
下一篇:外交部:中印边防部队已解除在天南河谷地区的对峙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