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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须防借机“夺”权
2013-12-04 09:26:15   来源:新产经   评论:0 点击:

  去年10月8日,山东菏泽宣传网上登载了一篇名为《东明石化6百万吨大炼油投料试生产》的消息称, 10月6日上午的8点56分,东明石化600万...
  去年10月8日,山东菏泽宣传网上登载了一篇名为《东明石化6百万吨大炼油投料试生产》的消息称,“ 10月6日上午的8点56分,东明石化600万吨/年大炼油项目顺利引进原料装置,标志着该项目正式投料试生产。这一在东明石化建设史、菏泽工业发展史及国内石化行业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型石化项目,在社会各界的期盼下,经过建设者们的艰苦努力,终于全部建成并顺利进入试生产阶段。”

  然而,有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这则消息中的“东明石化600万吨大炼油项目”,理应由国务院审批、国家环保部批环评。但是却在县、市某些领导的运作下,得到了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

  2005年1月4日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

  当时正在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明确把“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列为限制类项目。

  记者在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搜索了自2005年以来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审批的涉及“炼油、重质油综合利用、石油化工”等的所有获批项目中并没有发现涉及“东明石化”及相关企业的任何项目获批信息。

  据2013年10月31日,山东省环保厅给记者的回复也证实了此项目未经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或核准。

  山东省环保厅在回复中针对山东润泽化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重质油综合利用项目表述,“该项目环评文件是2010年我厅以鲁环审[2010]363号批准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审查,该项目采用重油为原料,非原油生产装置不含常减压等一次炼油装置,同时该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前已在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该项目不属于上述需要核准的范围,因此我厅认为不属于环保部第5号令规定的由其直接审批环评文件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范围。”

  山东省环保厅在回复中表述了此项目是经过山东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而非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审批核准。理由是“该项目采用重油为原料,非原油生产装置不含常减压等一次炼油装置”。

  但记者发现,此项目名称是“重质油”而非山东省环保厅说的“重油”;另据相关材料显示,“重质油”是“原油”的一种。并且,菏泽宣传网上的官方消息也明确表述此项目为“原油”顺利进入生产装置。

  化工项目从试生产到正式投产都是要有环保部门的监管,并且还要有环评审批部门对试生产进行检测和评估并且出具评估报告,之后才可以正式投产。如果项目用什么原料生产、到底生产什么产品都搞不清楚的话,那对项目进行“环评”还有什么意义呢?项目的污染物排放也将无法有效监管,我们的生态环境就将再次堕入无序排放的深渊。

  2012年10月份此项目就投入试生产,至山东省环保厅给记者回复已经过去一年多,诸多报道都指向此项目加工的是“原油”,山东省环保厅是据何认定的“非原油”,并且以此为由认可山东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作为省级环保厅为此项目做环评的依据呢?

  山东省环保厅回复中称此项目“不含常减压等一次炼油装置”,而据一家民间统计数据显示,“东明石化凭借2012年下半年新投产的6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以总加工能力1150万吨/年成为中国首个炼能跨越千万吨级的地方炼厂。”

  为什么环保部门坚称此项目加工原料“非原油”、“不含常减压等一次炼油装置”呢?因为按照环保部第5号令,“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属于环保部直接审批环评的项目,而不是由山东省环保厅来审批。东明石化的“大炼油项目”是300万吨还是600万吨甚至更多,是加工“原油”还是“非原油”,有没有常减压等一次炼油装置这些问题本应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如今却为了“是该中央审批还是地方审批”变得扑朔迷离。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曹湘洪表示,由于炼油项目对地方GDP的贡献大,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引入三大国有石油石化公司竞争建设大型炼油项目,同时地方炼油企业也以燃料油加工或沥青生产等名义无序扩张,甚至不经国家审批,私自上马大型炼油项目,盲目发展的冲动十分明显。这种无序扩张的背后缺乏可靠的资源基础。“我国原油进口依存度早已达到51.2%。从长远来看,我国国内的石油产量只宜维持在目前的水平,即年产1.8亿吨-2.0亿吨左右,新增炼油项目的原油资源必须从国际市场获得,而世界石油产量正在接近或许已经达到峰值,即使按乐观派的观点,我国2015年前建成的一批项目,15年左右也将出现难以从国际市场获得资源的困境。”

  他还表示,炼油能力大量过剩会造成部分炼厂低负荷运转,部分炼厂停工停产,也会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温室气体排放造成很大压力。

  如果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加以必要调控,不注意控制投产节奏,不注意国内炼油布局的合理化和优化,不注意炼油装置的规模化建设,就有可能因局部时间内投产过分集中而出现中短期产能过剩的现象,就有可能出现国内各炼油企业过度竞争、扎堆建设,使布局出现新的不合理情况,从而影响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而造成较大的浪费,甚至搅局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必须严格控制炼油加工的总能力。严格实施宏观调控,坚决防止打“擦边球”擅自开工建设炼油项目,迅速扭转这种无序发展的局面,然而,地方政府为躲过中央审批而采取的一系列“创造性”方案并不罕见。

  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下发,中央力促简政放权,“简得多、放得快、力度大”,百姓、企业以及专家一片叫好之时,也不乏“担忧保守派”担忧个别地方政府或相关负责人借机向中央“夺”权,为谋地方利益甚至是私人集团利益,抵制国家宏观调控、逃避国家应有的审批,结果造成损公肥私、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所谓“放权”,有放就要有收,就“权”而言“放”什么、怎么“放”,“收”什么、怎么“收”,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中央还未大力推进“放权”时,本应由中央实施的权力是否“保”住了?不该放、不能放之权有没有被地方相关政府变相“夺”去的情况,这样又给国家带来了什么危害?国家设立审批权是为了从宏观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是为了遏制已经风行的无序上项目而造成的巨大浪费,但是地方政府的一系列“创举”照样可以把中央的审批权“夺”去。微观上看,局部或极个别人获益,损害的却是国家整体利益。

  简政放权,绝不是一放了之。正如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的,“‘放’和‘管’是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才能跑起来”。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管”要跟上,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同时,还要加快配套改革和法治及相关制度建设,防止一些地方政府“新瓶装旧酒”,一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一边又巧立名目新设行政许可,消解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效力。这次国务院适时下发通知,对一些地方政府就是很好的警示和提醒。

  通过减少核准和行政审批事项,把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不仅可以让政府腾出更多精力管好该管的事,而且还可以使企业在更大程度上拥有投资“拍板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今年以来,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我国没有通过扩大赤字、放松货币的方式刺激经济,然而中国经济运行依然呈现企稳向好势头,7、8月份主要经济指标普遍回升,市场信心增强、社会预期向好,这其中“简政放权”功不可没。

  为了“简政放权”能长期坚持下去、保证预期效果,“放权”之时必须防止极个别地方政府或利益团体“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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