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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调查】集体土地的出路
2014-09-20 19:12:49   来源:新产经   评论:0 点击:

  《新产经》记者 徐广忠  既有缺乏监督的权力,又有优质的土地资源,这为部分村官的腐败滋生了肥沃的土壤。如果解决好土地的产权问题...
  《新产经》记者 徐广忠

  既有缺乏监督的权力,又有优质的土地资源,这为部分村官的腐败滋生了肥沃的土壤。如果解决好土地的产权问题,将对村官的权力形成制约。

  《新产经》记者在各地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出现的强占耕地、野蛮拆迁等问题,大多有村干部的身影,本来为村民服务的村官往往走向了对立面,既加剧了干群矛盾,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为规范和加快土地确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持。近日,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意味着,亟待推进的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农房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既保护农民权益,也为农民未来在农村产权市场上获得不动产的财产性收入提供基本的前提条件。此外,有分析认为,继房地产税改革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将再度成为土地改革的重要前哨。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徐小青表示,“下一步采取什么样的改革措施,还要通过研究、调研、试点,既要结合地方经验,也要有高层的政策设计、考虑,上下要结合起来推进”。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这些改革目标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对农民基本财产权利意义重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指出,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是国际惯例,也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方面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清晰地界定农民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从当前情况来看,此举最大的意义就是有利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权登记发证的顺利推进对后续的诸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农房抵押创造有利条件。

  “我认为对农村产权的登记至少是为农民未来在农村产权市场上获得不动产的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中国人民大学城市规划与管理系主任叶裕民表示。

  此外,叶裕民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此次的户籍改革制度都强调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房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有利于农村人口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农民进入城市生活需要启动资本,下一步如果建立了农村产权市场,可以激活农民在农村的资产,置换成进入城市的资本,以此提高他们在城市里的生活质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日前向媒体表示,农房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房、地实现统一登记,是一个必然的做法,也释放出了强烈的改革信号。实现农民的住房财产权,一个重要的障碍就是房地不统一,房屋属于私人财产,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割裂的现状严重阻碍了抵押流转的实现。将房地统一登记,就是开始清除市场化的障碍。

  实际上,今年4月,不少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已开始对农村宅基地领域的改革做出原则性的部署。在“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考虑赋予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的相关权利。

  此前,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也指出,试点地区将建立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并在修订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和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空置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国务院7月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提出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业内专家表示,继户籍制度出现明显的革命性变化之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通知》,实际上是对准土地改革这块硬骨头,而这正好说明土地领域的改革正在向深水区迈进。

  无论是农村土地整治,还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城乡统筹发展,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宅基地退出的问题。近年来,部分省市已经开始通过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探索开展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工作。

  据了解,目前包括安徽、浙江、宁夏、湖南等多个省区已经对宅基地退出机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安徽省在全省范围内提出了要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并探索宅基地流转制度。浙江省则明确表示,将借鉴重庆“地票”制度,将宅基地使用权量化为 “宅基地权票”,通过权票交易、流转实现农民宅基地自由和有偿退出。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提速,农村宅基地的闲置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10%至20%是闲置的,部分地区闲置率甚至高达30%。一方面农村宅基地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又面临土地资源的刚性约束。如何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缓解城镇建设用地压力,是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意见》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决心,也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不过,这一政策要想完全落实,并不容易。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有个前提,即“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对此,有专家对集体土地入市的效果表示出忧虑,倘若集体土地畅通无阻入市,很容易对“土地财政”形成冲击,这时候,不排除一些地方为了维持自己高位运行的土地存量的价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那么,什么样的农村建设用地可以推向市场?规划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如何合理制定,不至于成为农地交易的“拦路虎”,这都是需要正视的现实问题。

  中央政府的规划不可能管到村的建设,可行的办法是由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但规划权下沉后可能会有两个问题,一是盲目将辖区内的村庄占地列入商业开发范围。二是倘若集体土地畅通无阻入市,很容易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形成冲击,这时候,不排除一些地方为了维持自己高位运行的土地存量的价格,拿规划做挡箭牌,限制甚至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这两种情形都要克服,要加强村庄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做到公开透明,尊重民众,尤其是农民的意愿,实现规划的民主化与法治化。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一般性指导意见。

  另外,土地的用途管制,也可能成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难以逾越的门槛。防止此种情形发生的办法,需要国家从合理的土地用途管制体制的设计开始。

  财产权只有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才能实现,“集体土地入市”要让农民和村集体真正受益,防止政策被地方架空,必须要在相关制度上进行更缜密的设计,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扫除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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