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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新荣区“黑”洗煤厂是如何被环保局保护
2016-11-14 16:05:39   来源:地球网   评论:0 点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但山西省大同市位于云冈石窟后身的一无名“黑”洗煤厂依然能够继续生产,倾倒工业废料,这不由的会让人质疑,难道当地环保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存在某些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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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社于2016年8月6日发表了一篇名为《大同南郊区洗煤厂涉嫌固废毁山毁林“威胁”云冈石窟》的文章后,按大同市环保局所说:属地管理的是南郊区环保局;而据南郊区环保局所说:已被立案的“黑”洗煤厂未被查出结果,却又换成了新荣区环保局管辖。面对群众的反映材料,本社也将群众多次反映的洗煤厂污染情况反馈到大同市新荣区环保局,但企业依旧在生产,据知情人士透漏:“新荣区环保局早已被企业和谐,所以会如此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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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社向新荣区环保局多次举报无果后,工作人员于11月2日来到山西大同新荣区环保局见到环保局赵局长,向赵局长说明情况后,赵局长说此事还没有立案,本社工作人员问道,那企业依旧在排污,赵局长说立案需要时间,以监察执法人员不在为由没有执法,直至11月9日本社工作人员再次将群众举报反馈给新荣区环保局赵局长,赵局长还是以执法人员外出拒绝执法,而这家在云冈石窟后山的“黑”洗煤厂依旧将煤泥、矸石倒入封山育林山沟内,企业废水渗坑排放,粉尘四处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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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环境保护责任重大,上应国法、下对民生,环境的污染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而新荣区环保局作为环境治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上不能依国法执法,下不能治理污染顺民意,难道任由污染企业肆意生产?据网报“6月20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庆云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庆云县环保局局长批准庆顺公司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而新荣区环保局是否构成不依法履职呢?

  本社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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