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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井陉县企业违法占地难制止 国土局保护被揭穿
2016-12-27 15:52:52   来源:赤子杂志网   评论:0 点击: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可是近年来,违法占地的问题,在全国也较为普遍,那么违法占地的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呢?难道作为土...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可是近年来,违法占地的问题,在全国也较为普遍,那么违法占地的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呢?难道作为土地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局就真的管不了嘛?

  最近本社接到来自河北井陉县群众反映: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威州镇有两家企业非法占地没人管。据群众介绍:威州镇的两家企业分别为“欣川料业”饲料厂和“电磁厂”,建设在北岸村未挂牌子的企业是一家“电磁厂”,挨着的是坡头村建的“欣川料业”饲料厂,饲料厂建设已经半年多了,占地20余亩。“电磁厂”建设开工已经两个多月了,占地50余亩,每亩每年给村民1400到1500的租金。两家企业是威州镇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另据知情人爆料在2016年11月17日,也有媒体向井陉县国土局举报此事,但国土局不是去制止违法占地,而是以井陉县国土局的名义找关系,给媒体施压要求不予报道此事。据媒体人爆料威州镇国土所徐主任就北岸村“电磁厂”和坡头村“欣川料业”占地问题曾说:“电磁厂”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属于违法占地,并且,该案件属于大案要案已经上交到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立案了,另外的“欣川料业”那边属于村集体建设用地,正在补办手续,我们已经做出处罚了。井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高科长也曾确认威州镇北岸村建设的“电磁厂”和坡头村“欣川饲料”属于违法占地,“以租代征”占用耕地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更是不允许的,已经对这两个企业进行查处了,正在走程序,“电磁厂”罚款1万多元,具体数额得看卷宗,“欣川料业”正在补办手续。高科长对在建的电磁场表示让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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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建设的“电磁厂”)

  2016年12月22日本社记者就此事来到井陉县威州镇找到这两家企业,看到“电磁厂”的钢结构厂房正在紧张建设非但没有停工反而基本接近完工,“欣川料业”饲料厂已经建成并已投入生产,记者采访了被占地的村民,一位老大爷激动的说:“耕地种着是地,建成厂房了还是什么地啊,现在说每年给钱,以后万一不给了我们去找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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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成的“欣川料业”)

  随后记者来到井陉县国土局监察科了解此事,据监察科高科长介绍饲料厂的手续已经办完,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手续,而“电磁厂”属于违法占地国土局已经对它作了处罚,记者向高科长提出查阅该企业土地卷宗,但遭到高科长拒绝,理由是查看卷宗必须局长审批,并给局长打了电话,说要到局里一会回来再说此事,记者提出和高科长一同前往,遭到高科长拒绝,无奈记者一行只好独自来到国土局,但在国土局却没有看到一位负责领导,要求采访分管国土副县长也被政府办苏主任拒绝,苏主任要求记者采访必须有宣传部人员陪同,宣传部人员不来你们就不能采访。

  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热情接待来咸新闻单位记者,支持新闻媒体搞好宣传,开展舆论监督。

  二、各级各部门对来访的新闻记者,要及时与其所在单位联系,核实记者身份,明确采访意图,积极配合搞好采访活动。 政府干部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媒体采访。可是记者的采访却在井陉县政府办苏主任那里受到阻碍! 对于井陉县违法占地之事,井陉县国土局如此行径让记者纳闷,其中到底有何猫腻呢?

  据监察科高科长介绍饲料厂的手续已经办完,那不知该土地的所有权是如何转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电磁场的违法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那么对于这两家企业到底占的是什么地呢?是耕地还是基本农田?为何企业如此胆大以身试法呢,国土局拒绝提供卷宗我们也就不知道详情了,但国土局执法人员也明确表示这两宗土地属于违法占地,那明明知道是违法占地为什么国土执法人员不去执法,去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呢,而是想办法去给企业补办手续呢,任由违法占地企业完成项目建设!那么企业先投资建厂后补办手续的问题,也同样涉嫌土地出让程序招拍挂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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