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民生与法网
广告
首页 > 环境观察 > 正文

天津静海金属企业渗水岂能渗出“污水湖”
2016-04-25 13:28:55   来源:中国大气环保网   评论:0 点击:

——天津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水暗排的调查早在2013年两司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一些行为可...
——天津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水暗排的调查

早在2013年两司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一些行为可以直接定罪,比如利用渗坑,渗井向地下排污的。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此次条例的公布,不仅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还强调了天津、京津冀的联防联动。然而在两司以及天津市如此高强度、高力度、高压的整治之下,仍有企业对法律熟视无睹、顶风作案。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天津市静海县梁头镇群众举报,称一家名为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长期排放污水污染河道、气味刺鼻,且土壤与地下水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企业污水肆意排放

2016年4月10日,本网工作人员驱车来到静海县梁头镇进行实地调察。在当地群众的指引下,我们找到了这家名为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企业正在进行生产,在这家企业的西侧我们发现了几个大型的污水渗坑,这几个污水渗坑与河道紧密相连,排出的污水呈黑色,与河水混合在一起,严重污染河流。河水表面漂浮着垃圾废物,甚至可以闻到刺鼻的气味。更为糟糕的是,河流附近的土壤都已呈现暗红色,地下水也受到严重污染。据当地村民介绍,从前这里没有企业排污的时候,此河流的水是可以直接饮用的,但由于企业长期排污,导致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当地村民只能买纯净水饮用。由于梁头镇地下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导致该镇患癌死亡人数仍在逐年上升。

\

\

\

\

当本网工作人员走近距该企业最近的一个污水坑的时,发现该企业在地下的排污暗管正在排放工业废水。这种简单粗暴的排污方式,将对地下水造成点对点的、直接的污染。对于此项问题,诸多与环境相关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一旦违反必将严肃追责。(《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那么,该企业为何如此明目张胆的常年累月排放废水呢?这种嚣张违反法律的做法,又为何迟迟没有引起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的重视呢?是企业隐藏的太好,还是监管部门有意纵容呢?

天津市12369环保热线形同虚设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本网工作人员立即拨通了12369环保热线,令我们诧异的是,天津12369环保热线竟然是由一个名为8890的热线代接的。当我们向其反映了所举报企业的污染情况之后,对方给出的答复却是需要7天时间才能将此事上报给天津市环保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环保热线应做到24小时畅通,执法队伍接到举报后应迅速出动,及时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检验。可是,天津市的环保热线竟是由这个8890热线代接,更甚的是需要七天的时间才将污染事件进行上报。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上报程序需要如此漫长的时间,其中缘由,我们不得而知。

   4月25日,本网工作人员再次拨打了02212369(8890)便民服务热线询问结果,负责接线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们只是负责记录举报信息并进行上报,但不负责处理。当本网工作人员问道我们已经等待了七日,为何还没有结果时,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具体等待的时间不能确定。天津8890便民服务专线由市政府主导建设,旨在解决群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打造政府服务热线的“升级版”,使政府服务、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都要做到“拨拨就灵”,让群众满意。可是如果连事件回复结果的日期都不能确定,又如何做到“拨拨就灵”,让群众满意呢?

\

\

静海县环保局的“奇葩”工作方式

既然天津市12369环保热线已成“摆设”,我们又拨通了静海县环保局办公室的电话,一位刘姓主任接到我们的举报后,声称会找车前来执法。两小时之后,我们接到静海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他们询问了这家企业的位置和相关的污染情况之后就挂断了电话。我们本以为事情会有所进展,可遗憾的是,直到发稿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厂子环评手续10年未验收 利用渗坑排放 环保只能上报政府

4月11日上午,我们来到静海县环保局。见到了该局的王局长、郭局长,以及与我们通话的那位刘主任,当问起有没有去现场执法时,刘主任声称安排两个人去了。对此,刘主任给出的解释是,该企业三个污水池一共是200立方米左右,并且相互连通,其中有一个池子底部破裂,导致污水泄漏。可是,本网工作人员看到的却是从暗管里不断涌出的污水,直接流到附近的大坑,据现场水量目测并非短时间能够形成,与该局刘主任所描述的污水泄漏完全不符。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据刘主任介绍,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2006年办理的环评审批,虽然无验收,却不算违法企业。根据2002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企业未经验收就先行生产并长达十一年之久,在本法律中都做出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的事情,为何在环保局工作人员的口中就被划定为不算违法企业了呢?

     静海县环保局刘主任为违法企业手续保密

2016年4月25日,我们再次致电静海县环保局刘主任,该局刘主任更是出乎意料的告诉我们“污染企业的资料属于保密资料,不能查看。”可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

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属于金属制品类公司,产生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等元素。据相关资料显示,重金属废水是一类对环境污染最严重和人类危害最大的工业废水之一,该企业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镉、铬等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于此项规定,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也做出了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家在没有环评验收情况下,已经违法生产十一年并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已经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静海县环保局为何迟迟没有给予处罚呢?这漫长的十一年中,静海县环保局是在有意袒护还是另有隐情呢?

静海县环保局面对污染企业为何不作为?

在今年一月份,水利部最近公开的《地下水动态月报》中显示,全国地下水普遍“水质较差”。 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专家在国际地下水论坛的发言中提到,全国90%的地下水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严重。据相关资料显示一项针对全国118个城市的连续监测数据表明,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城市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

近些年来,企业将污水直排地下的现象一直屡禁不绝,早在2010年半月谈就曾发表过《地下排污:致命威胁悄悄逼近》一文,将矛头直指那些为了逃避监督检查,将污染从城市转移到乡村,利用暗管、暗渠偷排的无良企业。(详情见2010年5月14日,半月谈《地下排污:致命威胁悄悄逼近》)然而在诸多地下水污染事件中,引起关注最大、造成舆论最为轰动的应为2014年9月6日被媒体爆出的《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此案中违法企业将污水排进腾格里沙漠深处,造成沙漠地下水严重污染。最终因腾格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旗长被行政警告,分管环保副旗长被行政记过,阿拉善盟环保局局长被停职检查,分管副局长被行政警告,环境监察支队长被停职检查。(详细报道见百度百科《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这一系列的追责处罚,无疑是给监管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

\

\

据悉,静海县环保局王局长上任有一年时间,郭局长已在环保局8年有余,而刘主任在任已经十多年。在这期间竟没有一人依法查处这家企业,而是选择默许,放任其继续生产。对此,我们不禁发问,一家自2006年建设的企业在没有环评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这样的事情合法吗?静海县环保局的工作做得到位吗?据相关资料显示,检察机关发现处罚案卷中存在无证排污的记录,但环保部门没有进行处罚,如果一个案件应当罚款5万元,那么6个案件就达到渎职案件30万元的立案标准,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纵容一家环评长达十一年未验收的企业进行非法生产,并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法律存在的意义从不仅是为了处罚,环保局是政府的职责部门,是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肩负起环境保护职责而存在的。环境污染本不是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企业不能为了贪图一时的利益就肆意践踏环境,环保局也应严格执法承担起国家相关法律责任,自省自律,加大惩治力度将环保法这把利剑尽其所用,做好人民的保护伞,莫让手中这把利剑用错了方向。

对于此事,本网还将继续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静海 天津 污水

上一篇:河北泊头:金田压瓦机院内气切割黄色烟尘污染
下一篇:河间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监管之痛如何追责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