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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监管之痛如何追责
2016-04-25 21:34:32   来源:中国大气环保网   评论:0 点击:

2015年年底,有媒体曾以《环保部督查组巡视河北雾霾 扬尘太大险迷路》为题发出过报道,指出长期以来,河北小企业集中,历史欠账多,...
       2015年年底,有媒体曾以《环保部督查组巡视河北雾霾 扬尘太大险迷路》为题发出过报道,指出长期以来,河北小企业集中,历史欠账多,环保设施落后,在京津冀联手治霾中,任务颇重的河北仍是不可忽视的“短腿”。2016年4月21日据河北省财政厅消息,2013年至2015年,河北省共投入457.3亿元治理大气污染,并在资金分配、监管、评价机制方面不断创新,保障了各项治污工程顺利实施。然而就在政府如此重压之下,仍有企业在顶风作案,并且屡曝不改。

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河北省河间市兴村镇大张庄村和八里庄村群众举报,称位于106国道路东侧不足200米远的一家名为宏远纸业的企业经河间市环保局关停之后仍在继续排污,企业生产的浓烟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大气,公然违抗新《环境保护法》的威严。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在2016年1月11日和2016年1月15日,本网就曾分别以《河北省河间市:谁造就了污染?》与《河北省河间市:孟队长被指任由本应淘汰企业生产》为题对宏远纸业肆意排污进行过报道,并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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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之后,本网工作人员驱车赶到位于河间市兴村镇的这家名为宏远纸业的企业。在该企业不远处,我们发现,这家刚被河间市环保局关停的违法企业又开始继续生产了,并且企业的烟囱还是未经任何环保除尘处理的。我们不禁发问,污染如此严重的违法企业,是怎样通过河间市环保局的环评验收手续重新恢复生产的呢?河间市环保局又为何会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允许违法企业恢复生产呢?宏远纸业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手段,使得河间市环保局这样的执法机关竟然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在没有任何整改措施的前提下,继续生产经营的呢?其中是何缘由,不禁引人深思。这使我们不得不想起在2012年12月14日检察日报发表过的一篇名为《停产整顿企业“复工”咋这么快》的文章。该文章中指出,在安徽省萧县,一家污染企业从被勒令停产整顿到恢复生产只用了短短的十几天时间,原因竟是因为当地监管部门的特殊关照。

企业气焰嚣张 驱车追赶工作人员

随后,当本网工作人员来到宏远纸业门前取证之时,只见企业一个管理人员朝本网工作人员大声叫喊,企图上前阻拦,于是本网工作人员开车离开,准备过些时候再来取证。可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该企业管理人员竟然在限速六十公里的路段上驱车追赶。由于速度太快,竟然超过了本网工作人员的车。而后,当我们选择掉头改路段行驶之时,企业车辆竟不顾交通法规在106国道上逆向飞驰,场面可谓是惊心动魄。宏远纸业管理人员的这种行为,更加证明了企业的心虚。当工作人员再次拨打河间市环保局(3271974)电话的时候,得到了该局工作人员的惊人答复:“企业设备生产正常,至于冒黑烟是避免不了的。”可就是这样一家不合法的嚣张企业却能在被曝光多次的情况下依然继续生产,我们是否可以推断该企业在当地有着属于自己的“保护伞”呢?

监管之痛,造就嚣张企业

造纸厂属于高污染企业,是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之一,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年产量为1460吨要远远低于5000吨,属于国家规定要淘汰的“小造纸”的企业为何能屡屡视法律于不顾,肆无忌惮的排污呢?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可见,宏远纸业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至于一而再,再而三默许包庇企业违法生产的监管部门,法律中也同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环境监察失职。对照此项规定,环保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环境监察失职呢?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关乎国民生计,企业不能为了贪图眼前之利,就弃大局而不顾,一而再再而三的明知故犯。环保局本应是守护一方水土的保护伞,应时刻谨记自己肩负的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河间市环保局这种允许宏远纸业继续生产经营的做法,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是否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还需法院的审理与裁决。

对于此事,本网还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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