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本网接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百姓举报,位于山西 晋中 中都乡曹村” 峰岩煤焦化有限公司“烟尘裸排重污染当地空气质量。
对此事本网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山西省晋中市环保局”晋中市环保局让我们联系平遥县环保局,可是当我们联系到平遥县环保局的时候,给出的答案却是此企业早已申请设备改造在此期间不予处理。
这样的回答显然不符合新环保法的规定,于是我们再次拨打“晋中市环保局”的电话。晋中市环保局受理举报。事情已经过去半个多月我们并未接到任何回复,而且举报人反应“岩峰煤焦化”仍在“肆无忌惮的排放烟尘”看来如百姓举报的情况一样是真实的,向晋中市环保局反映此事等到的都是“无言的结局”。
发现排污却不治理,而是强词夺理的找理由回避执法。难道说一个设备改造就可以合法污染大气了吗?试问“平遥县环保局的领导”这样的说法真的能够服众吗?
2015年新环保法规定,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晋中市环保局的领导们想想在此事件中你们都做了些什么?难道你们当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是如儿戏吗 ?
本网对此事将予以持续关注,直到举报不再是“无言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