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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企业污染藐视法律 环境监察工作失职
2016-05-16 14:59:32   来源:中国大气环保网   评论:0 点击:

环境保护,关乎国民生计,企业不能为了贪图眼前之利,就弃大局而不顾,一而再、再而三的明知故犯。环保局本应是守护一方水土的保护伞...
       环境保护,关乎国民生计,企业不能为了贪图眼前之利,就弃大局而不顾,一而再、再而三的明知故犯。环保局本应是守护一方水土的保护伞,应时刻谨记自己肩负的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近日,本网陆续接到群众举报,位于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的一家名为辽宁枫林集团的厂区内不断向外排放黑烟,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本网工作人员在距离厂区一公里以外看到枫林集团厂区内黑烟弥漫,而且滚滚浓烟不间断从厂区内的烟囱中冒出,随风四处飘散,烟囱没有任何环保除尘设施,黑烟向大气直接排放,厂区周围弥漫着刺鼻气味。无论是黑色浓烟还是刺鼻的气味,都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和日常生活都构成了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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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枫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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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林集团厂区车间烟囱向大气直排黑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有关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然而,枫林集团却对法律熟视无睹,依然向空气中排放黑色浓烟。

据悉,辽宁枫林集团是昌图县境内较大的企业之一,作为当地的一家大型企业,理应以身作则,兼顾起保护环境的表率作用。在现如今空气污染如此严重的情况下,理应节能减排,严格控制有害污染物的排放,然而枫林集团不仅没有严格控制污染物,反而蔑视法律规定,肆意排放黑色烟尘。在厂区周围,本工作人员并没有看到环保部门的车辆巡查。像这类严重污染的企业为何未被当地环保部门追责?其中究竟有何缘由,我们不得而知。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辽宁枫林集团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可是昌图县环保局并没有对这类企业进行处罚,反倒任由这类企业违法排污。昌图县环保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环境监察失职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环境监察失职。对照此项规定,昌图县环保局在环境监察工作方面严重失职。

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图县环保局这种工作方式,显然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还需法院的审理与裁决。

对于辽宁枫林集团的污染情况以及昌图县环保局监管失职这件事,本网还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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