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劳动者请求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发给抚恤金、给予劳动报酬、因工伤事故造成损害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需要代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同时,《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按依法、便民原则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劳动者。
《意见》还提出,由人社和司法部门共同推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接待室(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到工作站值班,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目前,广西全区已设立8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站。
《 人民日报 》( 2017年07月13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