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山东省聊城临清市康庄镇王贯村看到一家名为金润建材的企业正在排烟,记者随即拨打了当地环境举报热线,环保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举报已受理会向领导上报,第二天一位自称环保局执法大队的人员打来电话,称金润新型建材企业排烟问题还没有执法人员去现场,并说会安排人去看,但截至发稿再没有接到该环保局的回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临清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却没能积极处理受理举报事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临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于群众污染举报问题是否涉嫌徇私舞弊呢?是否应该被追究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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