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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石致富煤业臭水直排环保局知而不管涉徇私舞弊
2019-01-21 12:33:47   来源:博客   评论:0 点击: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把生态环境问题上升为“重大政治问题”和“重大社会问题”,这一高度前所未有。习近平强调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饮用水安全,基本消灭城市黑臭水体,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可是灵石县致富煤业臭水直排,环保局却知而不管,被群众质疑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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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灵石县一家名为灵石致富煤业的企业,在接近该煤矿大门几十米的地方,一条水泥渠正在向外排着水,闻到一股刺鼻的臭味扑面而来,带着臭味污水向下流去。据反映群众介绍该煤矿的臭水长期以来一直如此排放,也没见有人管过。此事举报到灵石县环保局后,一位自称是该煤矿负责人打来电话表示:水是煤矿排的,环保局也知道此事。环保局既然知道该煤矿排水问题,为何对此问题不查、不纠、不管的三不态度?举报多日环保局没有任何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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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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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灵石县这家名为致富煤业的企业带着臭味的污水如此排放,环保局既然知情为何没有治理?该煤矿污水按环评要求是否容许外排,如不容许外排这是否属于暗管排污呢?环保局是否应该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移交司法机关呢?国家为了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和修正了多部环保法令法规,而灵石县环保局作为当地的环境执法部门又是否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呢?当地群众对灵石县环保局的执法态度提出质疑,质疑环保局不管污染,徇私舞弊为企业充当保护伞!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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