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接群众反映称黑龙江鸡西市鸡东县一家名为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烟囱经常排放黑烟,群众多次反映至今无果。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我们来到该企业所在地,经企业周边走访观察,该企业其中一根烟囱持续性向大气排放黑烟,反映人介绍说就是这样每天都排,我们也多次反映,但没用根本没有人管。
带着疑问我们于2019年7月29日拨打鸡东县环境举报热线将该情况予以举报,接线人员称调查后给予回复。之后几天期间并未接到该局任何回复,直到8月8日,我们收到该局一封《关于北方焦化有限公司环保治理项目
整改情况说明》,称该企业去年被中央督察组通报过,之后被处罚十万元并要求整改,设备完成整改上线预计到今年11月份。经网络查询该企业近一年期间因排烟污染问题不断被举报和曝光,鸡东县生态环境局给予的回函让我们不禁疑惑,是不是企业整改期间就可以违法排污呢?长达一年之久的整改期限天天如此排污会给周边区域空气环境造成多大危害呢?反映群众质疑该企业利用整改期之掩护去肆意违法排污是否属于恶意排污呢?环保部门知道却不去制止是否是在默许这种排污?如此监管态度是否涉嫌渎职、不作为,责任领导是否该被追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北方焦化整改期肆意排污遭默许的问题,鸡东县生态环境局该如何监管,责任领导是否该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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